中国足协即将出台“新政”的政策解读与未来展望

中国足协即将出台“新政”的政策解读与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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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中国足协召开中超俱乐部投资人会议,会上足协公布了2020赛季一系列即将出台的新政策。即将出台的新政包括外援政策、限薪政策、俱乐部名称中性化、U21球员转会&U23球员登场政策、球队支出限制等五个方面的议题。可以说,在这次会议之前,中国足协已经召开过了几次投资人会议,但是,结果都不是太过于理想。中国足协在利益平衡和协调上,始终未能找到一个平衡点来让多数俱乐部投资人满意,因此,新政迟迟未能出台。2020赛季冬季转会窗口还有一周就要开启,新政必须要走上前台,无论新政的好与坏,正如一句老话,丑媳妇总是要见公婆的。以下笔者将围绕新政中的五个方面议题进行解读和展望,以期能够为“新政”利益相关方,提供一定的决策支持。

一、外援政策

会议上,对于2020赛季中超外援的注册政策,中国足协拟作出如下规定:

(1)新赛季中超各队单赛季总计最多可注册外援7人次,最多同时注册6名外援,单场比赛最多报名5名外援,同时上场4名外援。

政策解读:《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球员及教练员注册或备案每年进行两次,第一次注册或备案时间为每年1月1日-3月15日…;第二次注册或备案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15日…”。上述时间中的第一次注册期常被称为“冬季转会窗”,第二次注册期被称为“夏季转会窗”。

从职业联赛第一场官方比赛开始到最后一场官方比赛结束为一个完整赛季。在一个赛季期间,存在两个转会、注册窗口。

因此,1)2020赛季外援注册最多为7人次,是指一个赛季期两个转会、注册窗口累计加在一起注册人数共计为7人次。

2)最多同时注册6名外援是指,一个转会、注册窗口最多可同时注册6名外援。单场比赛最多报名5名外援是指,俱乐部向中国足协竞赛部提交的单场比赛报名外援人数为5名。

3)同时上场4名外援是指,单场比赛中同时上场或在场的外援人数为4人。

未来展望:2019赛季外援注册人数(6、5、4、3),2020赛季注册人数(7、6、5、4),均增加一人次。外援注册和上场人数的调整,会带来三个方面的影响,即:

第一,俱乐部将增加购买外援财务预算,补齐阵容短板,提高球队竞技实力;

第二,外籍球员转会市场存量增大(96名变112名,增加了16个名额),经纪人市场将获得利好;

第三,2020赛季中超联赛精彩程度将大幅提升,预计媒体转播次数和球迷观众人数将出现一股小阳春;

由此而言,以合规的方式来看,中超联赛16家俱乐部为新签外援支付的工资总额为:

16名外援年薪总额为:单个球员税后300万欧元×16名外援=税后48.000.000欧元,按照今日固定汇率计算48000000×7.7577=税后372.369.600人民币,如果按照个人所得税率来计算税前支出总额约等于5.4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2020赛季,中超各俱乐部按照新政将支付球员全年工资总额将达到5.4亿元人民币。

合规的方式来看,球员代理人获得中超外援佣金总额为:

根据《中国足协球员代理人规程》第31条第1款:“代表球员的代理人每笔交易应得代理费总额不应超过球员雇佣合同期内基本总收入的10%”这一合规计算规则来计算的话,以平均每名外援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代理人市场的总额可达到5.4亿×10%×3年=162.000.000。当然,如果按照第3款来计算的话,代理人市场总额将会有所变化,但估计应当在1.62亿以内。

会议上,对于2020赛季中甲外援的注册政策,中国足协拟作出如下规定:

(2)中甲外援人数相对递减,每队全年累计最多可注册外援4人次,最多同时注册4名外援,单场比赛最多报名3名外援,同时上场2名外援。

因此,2020赛季中甲外援注册4人次,是指一个赛季期两个转会、注册窗口累计加在一起注册人数共计为4人次。最多同时注册4名外援是指,一个转会、注册窗口最多可同时注册4名外援。单场比赛最多报名3名外援是指,俱乐部向中国足协竞赛部提交的单场比赛报名外援人数为3名。同时上场3名外援是指,单场比赛中同时上场或在场的外援人数为3人。

相比2019赛季,中甲外籍球员转会市场存量不变,仅是在上场方式上向中超看齐,可以在冬季转会窗一次同时注册4名外援,在上场方式上,也可以外援对换外援上场。

二、限薪政策

根据《中国足协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42条:“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只可在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终止”。该条明确规定,两个能够解除的两种合法方式为,一、合同期限届满;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除了这两种情形外,任何一方单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工作合同,都将依据第48条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或予以体育处罚。因此,此次新政中国足协规定,保持球员原有合同有效性,现有合同不会作废。

同时,对于未来新签工作合同则明确规定,国内球员2019年11月20日之后签订合同视为新合同;外籍球员2020年1月1日之后签订合同视为新合同。根据足协的要求,对于内援和外援新签工作合同的限薪政策分别做了规定。

(一)内援限薪政策的时效

本次新政规定,内援与俱乐部于2019年11月20日之后签订的合同视为“新合同”。反面的意思是说,2019年11月20日之前签订的工作合同视为“旧合同”。如果被认定为“新合同”则受到新政的限薪政策影响,“旧合同”则不受新政的影响。那么,那些情形下俱乐部会与球员在11月20日之前签订合同?一般来看,存在以下情形:

(1) 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由于存在两个转会、注册窗口,所以,并非所有的工作合同都是从赛季初1月1号开始,因此,一些合同会从夏窗开始前后签订,此时,很可能出现11月20日之前续签合同的情形。

(2) 协商解除原合同签订新签合同。2019年9月15日夏窗关闭后,2019年11月20之前,球员与俱乐部协商解除合同并重新签订了新合同,欲在2020赛季冬季窗口期注册。此种签订的合同也应当视为在2019年11月20之前签订的旧合同,不受新政的影响和限制。

较为遗憾的是,对于2019年11月20号之后,无论是自动续约到期,还是新签合同在这之后,则都会被视为新合同,适用新政限薪规则的调整。那有人会说这不公平啊,可能一个球员签订的合同是2019年11月19日,另一名球员签订合同的期限是11月20日,仅一天之差,就会存在两种境遇。这多少是不是有点不合时宜。

但是,本次新政就是如此规定,确实没有办法。那就会有人说,这也好办了,俱乐部马上和球员倒签合同,把新签的合同日期全部改到2019年11月20日之前,此时,上交到足协的合同就会被视为旧合同,不受新政限薪规则调整。但是,请记住这条新政实际上是在为俱乐部减负找依据,如果球员没有强大的议价能力,俱乐部为什么要给自己增添成本。

(二)外援限薪政策的时效

本次新政规定,外援与俱乐部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视为“新合同”。反面的意思是说,2020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工作合同视为“旧合同”。如果被认定为“新合同”则受到新政的限薪政策影响,“旧合同”则不受新政的影响。那么,那些情形下俱乐部会与球员在2020年1月1日之前签订合同?一般来看,存在以下情形:

(1)原外援合同到期。原外援与俱乐部合同到期,在2020年1月1日前已续签、重签了新合同。

(2)新外援签订新合同。俱乐部寻找到了新外援,并与2020年1月1日前与新外援签订了一份工作。

根据新签合同的时效性而言,此两种情形下签订的新合同均应不被视为“新合同”不受新政限薪规则的调整。中国足协此次对于新合同的认定均是以明确的签订时间为起算点,并没有采取以注册日为起算点,因此,难免会存在合同认定的时效性问题,当然随着2021赛季的到来,就不会再发生这类时效性的问题。

(三)内援限薪政策的数额

1. 中超球员新签合同税前不含奖金顶薪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入选国家队球员上浮20%;U21球员职业合同税前年薪不超过30万人民币(球员达到出场标准则不受此规定限制,具体标准待定)。

规范解读:(1)一般球员。新签合同税前顶新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即以1000万计算,每月折合税前人民币833,333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每月超过8万元部分,缴纳45%的税率,每月球员需缴纳人民币374,999元,到手实际工资扣除税率+社保,约等于42万左右。

(2)国脚球员。新签合同税前顶新不超过1200万人民币,即以1200万计算,每月折合税前人民币100万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每月超过8万元部分,缴纳45%的税率,每月球员需缴纳人民币55万元,到手实际工资扣除税率+社保,约等于52万左右。

(3)U21球员。U21球员系指16岁以上21岁以下的球员,税前年薪不超过30万人民币,即折合每月税前25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到手实际工资扣除税率+社保,约等于22500万左右。

(4)U21球员例外性规定。球员达到出场标准则不受此规定限制,具体标准待定。此意为U21球员如果达到了足协后续出台出场率标准的,则不受U21球员限薪政策的规则调整。

未来展位:足协引入价格机制固然可以很好的抑制金元足球,但是也会出现以下问题:

第一,限薪不利于刺激青训,球员及家长丧失从事足球行业的动力;

第二,限薪不利于抑制需求,从而会在资源缺乏的同时造成严重浪费;

第三,在监管极度缺乏之下,限薪会引起寻租和暗箱操作盛行;

第四,U21政策会使得一批有才华当打球员利益受损,对于成材率较晚的球员则影响不大。

(四)外援限薪政策的数额

新政出台规定,新签外籍球员年薪不得超过税后300万欧元。此数额原低于目前已在中超效力外援的平均年薪,这将导致顶级外援不再青睐中超。通常来看,顶级外援来中超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更丰厚的报酬。现在中国足协限制外援薪酬,顶级外援再无来中超的动力。

如果俱乐部无法获得顶级外援,以目前的这个价格,仅能够吸引到一些欧洲3流球员来中超寻找机会。因此,有潜力的年轻球员为了发展不会愿意来中超,比较税后300万欧元在整个足球市场来看,都不算是太具有吸引力的薪酬。

因此,如果有顶级外援愿意来中超,很大的可能存在案外交易或者他想被归化中国代表中国比赛,获得巨大的人气。这时,需要维护好这个交易市场最好的方法是监管和违者重罚。

三、俱乐部名称中性化

新政规定:“各俱乐部需在2021赛季开始前完成俱乐部名称中性化改革,届时若未能通过中国足协认证,将不被授予联赛准入资格。”

实际上,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准入规程(2018年版)》(足球字[2017]666号)的通知,中国足协准入部已提出于2021赛季各俱乐部需完成名称中性化改革,在此过程中一些俱乐部已经开始启动工商部门变更俱乐部名称的工作。

此次名称中性化改革,有利于打造俱乐部的固有属性,脱离体育搭台经济唱戏的模式。但是,有人会质疑,如果将投资人的名称去除了,谁还愿意投资足球?实际上这种担忧纯属多余,投资人投资足球,足球应当是目的而非手段。足球产业需要形成造血功能,而不是严重依赖输血。

再者,准入仅是要求俱乐部名称的中性化,并没有规定球队名称必须也中性化,俱乐部管理的球队名称通过冠名的方式,依然可以体现投资人或赞助商的价值。

四、U21球员转会&U23登场政策

新政规定:“U21球员转会政策完全放开。不再对U21球员转入进行人数限制(此前政策为5+3,即U21球员限制为3人);U23政策维持不变,中超、中甲球队每场比赛至少保持1名U23球员在场,中乙球队至少保持1名U21球员在场上。一线队球员入选国家队、U23国家队集训期间,俱乐部可享受U23减免政策。

对于该政策,笔者不想再做过多的赘言,犹如上篇《中国应当如何打造“南野拓实这样的顶级球星”》所言,奖励永远比惩罚高明。笔者建议,中国足协应当出台相关奖励政策,从利益分配的角度,刺激和鼓励俱乐部使用年轻球员。同时,对于年轻球员留洋出台奖励和资助计划,让符合条件的球员形成出国留洋的动力。

五、球队支出限制

新政明确规定:2020年,中超联赛俱乐部支出限额为11亿人民币,薪资限额为总投资60%。2021年,支出限额和薪资限额将分别降至9亿人民币。

实际上,《中超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2019-2021)》(足球字[2018]892号)通知,做出了明确规定,此次新政仅是再次重申了已经确立的规定而已。

(一)中超俱乐部支出限额

为引导俱乐部理性投入,自2019年起设置俱乐部总支出的最高限额。2019至2021赛季,中超俱乐部单赛季支出限额逐年下降。

1.具体数额为(单位:人民币):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12亿 11亿 9亿

2.未达指标的措施

超过支出限额20%(含本数)以内

两个注册窗口期,减少国内非年龄限制引援名额1人。

超过支出限额20%-40%(含本数)

两个注册窗口期,减少国内非年龄限制引援名额2人。

超过支出限额40%-60%(含本数)

两个注册窗口期,减少国内非年龄限制引援名额2人,外籍球员引援名额1人。

超过支出限额60%以上

两个注册窗口期,减少国内非年龄限制引援名额2人,外籍球员引援名额2人。

(二)中超俱乐部薪酬限额

1、约定指标

为降低中超俱乐部薪酬总额,调整俱乐部人工成本占总支出比例极高的实际情况,设置中超俱乐部薪酬限额。

(1)薪酬总额比例限额

中超俱乐部一线队的外籍球员、国内球员、预备队球员的薪酬总额占总支出的比例逐年下降。具体比例为: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65% 60% 55%

(2)国内球员个人最高薪酬限额

国内球员个人薪酬最高(不含奖金)不得超过税前1000万元人民币。

参加2019年亚洲杯、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预选赛的国家队球员在个人最高薪酬限额基础上,上浮20%执行。

(3)相关合同的认定和执行。

2019年1月1日起,在中国足协新备案的合同按限额签订。

合同尚未到期的球员,待现有合同到期后再按限额重新签订。现有合同期限以2018年注册期已在中国足协完成合同备案的为准。

2、未达指标的措施

(1)超过薪酬总额比例限额的

首次超过薪酬总额比例限额

两个注册窗口期,减少国内非年龄限制引援名额1人。

两次超过薪酬总额比例限额

两个注册窗口期,减少国内非年龄限制引援名额1人,外籍球员引援名额1人。

三次超过薪酬总额比例限额

两个注册窗口期,减少国内非年龄限制引援名额2人,外籍球员引援名额2人。

(2)新合同超过国内球员个人最高薪酬限额的

国内球员超限额 1-3人次

两个注册窗口期,减少国内非年龄限制引援名额1-3人次。

国内球员超限额3人次以上

两个注册窗口期,取消国内非年龄限制引援名额。

作者简介:吕伟,武汉大学体育法学博士,重庆当代力帆足球俱乐部法务总监,蒙古国际体育仲裁院外籍仲裁员,中国体育法学会会员。联系电话:1590276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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