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個稅是否要彙算清繳?看這1篇夠了!

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了辦理匯繳的篩選條件,“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必須按規定匯繳,言外之意,有些納稅人是排除在彙算清繳範圍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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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需要彙算清繳的4種情形:

一是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二是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三是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四是納稅人申請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放寬了稅法規定標準。其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一是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二是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是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彙算退稅的。

根據上述規定,符合上述3個條件的,均無需辦理個稅年度彙算,大家對照自己的情況分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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