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拆迁,房屋被征收,房屋是否违建的确认机关是谁?

【万典律师】

遇到拆迁,房屋被征收,房屋是否违建的确认机关是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如果遇到拆迁,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就没有补偿款了。那么关于上述条例中的“有关部门”究竟是哪些部门,是不是征收方随便派个工作人员说你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就是违建了呢?

显然是不可以的。房屋价值的补偿在拆迁中是占大头的,如果随便来个工作人员单单因为被征收人没有相关的房产证等证件,就认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违建而不给补偿,将会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大大降低被征收人的补偿款!

所以在拆迁时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违建要经过严格的调查、认定,而且关于违法建筑的确认机关一般情况下只有以下几种:

1.自然资源部门。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认定农村的违法用地类违建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某地方国土局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后,会做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但如果要实施强拆,还是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

当被征收人收到这些政府文件后,如果不想房屋被强拆,就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撤销这些政府文件。

2.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部门属于法定部门,城市中的违法建筑由该部门主管;有的地方将城乡规划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合并称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那么该“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有权对违建进行主管。

3.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该部门内的工作人员就是老百姓经常讲的“城管”。城管部门本身没有权力管理违法建筑,但如果得到了人民政府的授权,当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极为明确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亦可自行作出认定,有权要求违建房屋所有人自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4.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执法范围之内(乡、村庄规划区)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管理。超出其执法范围之外的地方则无权认定、处置。

以上这四种常见的政府、部门就是我们所说的“有关部门”了。现如今我们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大部分都是近30年左右开始完善,近些年的《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完善。所以在拆迁时很多无证房、老房子很容易被这些有关部门给认定为违建而不予补偿,当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尽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法律措施,以免自己的房屋被行政强拆而拿不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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