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寧縣人民檢察院依託4月1日上線的偵查活動監督平臺監督一起案件

4月1日全國檢察機關“偵查活動監督平臺”正式上線後,肅寧縣院立即組織幹警研習平臺操作手冊及運行流程,並及時與本院技術部門進行溝通,配置文書及審批權限。4月2日,依託偵查活動監督平臺,成功辦理一例糾正違法案件。

肅寧縣院檢察官在履行派駐公安機關檢察室監督職能時發現,肅寧縣公安局偵辦的某公司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一案,2016年5月13日立案後,經偵查未收集到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證據,至今未對該案件作出撤銷案件或終止審查的決定,違反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本院於2019年4月2日,依照平臺操作手冊填錄案卡並向偵查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公安機關收到該通知書後表示即刻依法辦理該案件,並將整改結果及時反饋。

該糾正違法案件的辦理,是全面提升偵查監督工作現代化水平的體現,在今後的工作中,肅寧縣院會繼續依法履職,做到在監督中辦案、在辦案中監督,並依託偵查活動監督平臺不斷提升案件辦理的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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