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冯志勇
身份证号码:4107251981****6332
性别:男
年龄:39岁
住址:原阳县太平镇乡土寨村
执行案号:(2017)豫0725执58号
立案时间:2017年1月12日
执行法院:原阳县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起诉被告冯志勇人格权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冯志勇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30378.01元,承担本案受理费631元。冯志勇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5)原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冯志勇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30378.01元,承担本案受理费631元,执行费365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奖励1000元。
如有线索请联系:主办法官孙法官。电话号码:0373--7580187,1390373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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