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人 “禁白”法律知識小科普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服務業的經營者將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用於經營性服務的,責令停止使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使用的產品屬於本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按照違法使用的產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產品)的貨值金額,依照本法對銷售者的處罰規定處罰。


《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

(經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條(九):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

第五十六條(八):生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的,由相關縣(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服務業經營者使用含磷洗滌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開展經營性服務的,由相關縣(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使用,對個人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審核:字丹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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