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萬買的狗“打飛的”死了……

117000元網購了一隻寵物狗

,買家和賣家約定通過飛機將寵物狗從瀋陽運送到寧波。

交付時,買家發現寵物狗已死亡,這事該怎麼辦?


十多萬買的狗“打飛的”死了……

耿先生喜歡養寵物狗,經常在網上關注相關寵物狗的信息。去年,耿先生偶然看到一條宣傳進口寵物的微信鏈接,對其中一條在美國參加了多項比賽,且獲得第一名的惡霸犬情有獨鍾,便加了微信鏈接中負責寵物狗銷售工作的趙某的微信。之後,耿先生和趙某多次通過電話及微信溝通,協商買狗事宜。

2017年5月底,耿先生按照趙某的指示,將117000元貨款打入趙某的老闆荀某的支付寶賬號。


十多萬買的狗“打飛的”死了……

十幾天後,趙某告知耿先生,他購買的美國惡霸犬已經由美國運抵瀋陽,惡霸犬精神狀態不錯,但原定交貨的普陀山機場沒有加氧貨倉航班,將改乘某班次的航班從瀋陽飛抵寧波櫟社機場。於是耿先生委託朋友按照趙某告知的航班抵達時間到櫟社機場領取寵物狗。

誰知,耿先生的朋友到機場後,發現寵物狗在下飛機時已經死亡,便沒有領取屍體。當天,機場貨站分公司向耿先生出具了寵物狗死亡的證明。


十多萬買的狗“打飛的”死了……

面對這樣的結果,耿先生要求荀某退還全部款項,荀某不肯。雙方協商不下,耿先生便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與荀某的寵物狗買賣合同,要求其返還貨款117000元並支付利息。

荀某則認為,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由第三人運輸的,出賣人交付第一承運人即為交付。因此寵物狗交付給航空公司時,他已完成交付義務。而且他也曾提醒耿先生為寵物狗購買保險,耿先生未購買,所以應當由耿先生自行承擔運輸風險。

海曙法院依法審理後,支持了耿先生的訴訟請求。荀某不服,提起上訴。日前,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荀某的辯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5條的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但該法條只有在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也就是說,約定了交付地點的,需要在交付地點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方可認定出賣人完成了交付義務,風險轉移給買受人。本案中被告告知原告的交貨地址為寧波櫟社機場,應視為雙方約定了交付地點,被告應依約將寵物狗在櫟社機場交付給原告,風險才由此轉移。退一步說,即便被告交付原告時寵物狗並未死亡,而是在一個小時左右後死亡,因被告應對貨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原告仍可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被告抗辯的為寵物狗購買運輸保險的問題,因在貨物交付之前由被告承擔標的物的毀損、滅失風險,且被告作為專業賣家,明知寵物狗運輸時間長、運輸環境複雜等因素,為避免交易風險,應由被告自行購買相關保險,原告沒有購買保險的義務。

綜上,原告依約向被告支付貨款後,被告理應按照約定向原告交付符合約定的貨物,現涉案寵物狗已死,被告無法按約向原告交付貨物,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可要求解除與被告所簽訂的買賣合同,並要求被告返還貨款並支付相應的逾期利息。


友情提醒

現今,網絡購物已成為普遍的消費方式,幾乎所有商品都能通過網購買賣,網購寵物也不少見。寵物與普通貨物不同,寵物是有生命的貨物,運輸過程中的風險要遠大於一般貨物。加之網絡購物合同一般不甚完善,如本案中原、被告只是通過微信聊天確定買賣合同相關事項,對於運輸風險、權責承擔並未進行明確約定,一旦出現糾紛,就呈現出各執一詞、互相推諉的現象。對此,網購寵物應注意就合同各事項進行明確約定,尤其是運輸方式、交付地點、風險承擔、違約責任等。商家也應注意規避風險,對不予承擔責任的事項盡明確提示義務。此外,對於不便籤訂書面合同的網購,至少要留存雙方進行協商、達成約定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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