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票系統(ECDS)常用詞彙解釋(三)——背書

本篇"正興票研"重點為大家解釋電票系統(ECDS)關於"背書"的各種定義。"背書"一詞有很多含義,有語文上的含義,票據法中的含義,票據從業者中的白話含義……本文我們逐一進行解析。解析的順序從廣義到狹義。

首先,"背書"的語文含義。"為某人或某事允諾保證,藉此提高事物的可信度"。該詞來自金融行業的票據方向,英文endorse。早期,在中國臺灣地區使用較多,今年在中國大陸地區也逐漸流行。

也就是說,"背書"一詞,語文上用在擔保承兌方面是源自於票據上的專用含義。

其次,"背書"的票據法含義。"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按照目的不同分為轉讓背書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是以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為目的;非轉讓背書是將特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請注意,票據法的文字中"非轉讓背書"並未包含"保證",但是"正興票研"傾向於把"保證"也納入非背書轉讓,特別是電票時代,很多銀行的系統是將"出票保證"體現在"票據背面"的)。無論何種目的,都應當記載背書事項並交付票據。

票據法的背書相對比較複雜,但是用白話說就是在一張票據的背面寫上一些內容,以此來記錄(證明)持票人想怎麼處置這張票據。

第三,"背書"在票據從業者口中的含義。在票據從業者口中的"背書"是最狹義的,特指票據法"背書"中的"轉讓背書"。

下面,"正興票研"著重從票據法層面去解釋背書的相關定義。


第八條 匯票權利轉讓(轉讓背書)

匯票權利轉讓多簡稱"轉讓背書",它的票據法表述就是 "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規定的權利(匯票權力轉讓)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

從文意上我們可以看出,我們業內口語中的"背書"實際上稱作"轉讓"更合適,"背書"只是轉讓的形式而已。

"正興票研"提醒大家,切記:

"票據人口頭的'背書'" ="票據法'匯票權力轉讓'"


第九條 質押(非轉讓背書)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用白話來說,假如你要用票據擔保某項債務,那麼質押這個動作也是需要再票據背面書寫記載的。

質押到期後解質押,紙票單純交付票據,電票在系統登記解質押日期並體現在票據背面。


第十條 保證(非轉讓背書)

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一)表明"保證"的字樣;(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三)被保證人的名稱;(四)保證日期;(五)保證人簽章。

保證其實是一種擔保行為,說白了就是替別人還錢的行為。所以,"正興票研"再次提醒大家:

系統裡收到"保證待簽收"票一定不要"簽收"。


第十一條 委託收款(非轉讓背書)

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紙票的一種背書形式,電票中已經取消,改為持票人直接通過接入行(開戶行)向承兌人發起"提示付款"。


貼現背書、轉貼現背書、再貼現背書等"正興票研"將在下一期中集中闡述。


總而言之,大家在一定要清楚的認識到:"背書"只是一個動作,並不能表達你想要表達的意思,"轉讓"、"質押"、"保證"等才是表達持票人意思的詞語。大家在日常實務中儘量改變用詞習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溝通誤會,造成損失。


最後"正興票研"再次強調:

"票據人口頭的'背書'" ="票據法'匯票權力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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