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票系统(ECDS)常用词汇解释(三)——背书

本篇"正兴票研"重点为大家解释电票系统(ECDS)关于"背书"的各种定义。"背书"一词有很多含义,有语文上的含义,票据法中的含义,票据从业者中的白话含义……本文我们逐一进行解析。解析的顺序从广义到狭义。

首先,"背书"的语文含义。"为某人或某事允诺保证,借此提高事物的可信度"。该词来自金融行业的票据方向,英文endorse。早期,在中国台湾地区使用较多,今年在中国大陆地区也逐渐流行。

也就是说,"背书"一词,语文上用在担保承兑方面是源自于票据上的专用含义。

其次,"背书"的票据法含义。"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请注意,票据法的文字中"非转让背书"并未包含"保证",但是"正兴票研"倾向于把"保证"也纳入非背书转让,特别是电票时代,很多银行的系统是将"出票保证"体现在"票据背面"的)。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票据法的背书相对比较复杂,但是用白话说就是在一张票据的背面写上一些内容,以此来记录(证明)持票人想怎么处置这张票据。

第三,"背书"在票据从业者口中的含义。在票据从业者口中的"背书"是最狭义的,特指票据法"背书"中的"转让背书"。

下面,"正兴票研"着重从票据法层面去解释背书的相关定义。


第八条 汇票权利转让(转让背书)

汇票权利转让多简称"转让背书",它的票据法表述就是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汇票权力转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从文意上我们可以看出,我们业内口语中的"背书"实际上称作"转让"更合适,"背书"只是转让的形式而已。

"正兴票研"提醒大家,切记:

"票据人口头的'背书'" ="票据法'汇票权力转让'"


第九条 质押(非转让背书)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用白话来说,假如你要用票据担保某项债务,那么质押这个动作也是需要再票据背面书写记载的。

质押到期后解质押,纸票单纯交付票据,电票在系统登记解质押日期并体现在票据背面。


第十条 保证(非转让背书)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

保证其实是一种担保行为,说白了就是替别人还钱的行为。所以,"正兴票研"再次提醒大家:

系统里收到"保证待签收"票一定不要"签收"。


第十一条 委托收款(非转让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纸票的一种背书形式,电票中已经取消,改为持票人直接通过接入行(开户行)向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


贴现背书、转贴现背书、再贴现背书等"正兴票研"将在下一期中集中阐述。


总而言之,大家在一定要清楚的认识到:"背书"只是一个动作,并不能表达你想要表达的意思,"转让"、"质押"、"保证"等才是表达持票人意思的词语。大家在日常实务中尽量改变用词习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沟通误会,造成损失。


最后"正兴票研"再次强调:

"票据人口头的'背书'" ="票据法'汇票权力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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