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商城業委會訴南通規劃局撤銷行政許可案

財富商城業委會訴南通規劃局撤銷行政許可案

法院:南通市中院

案號:(2019)蘇06行終143號

上訴人(原審起訴人):南通市財富商城業主委員會

南通市財富商城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富商城業委會)因訴南通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南通規劃局)、南通和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睦房產公司)撤銷行政許可一案,不服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蘇0691行初44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財富商城業委會向原審法院起訴稱:

其從施工圖等物業資料中發現財富商城西側大樓的102室為該樓具有消防疏散功能的辦公大堂,而非商業用房。和睦房產公司卻將業主共有的辦公大堂作為商業用房出售。

2018年1月19日財富商城業委會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案涉102房屋歸全體業主共有。

在2018年7月17日的庭審中,和睦房產公司提供了南通規劃局於2008年9月5日向其核發的建字第32060020082020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證附圖中,除102室仍為商業用房外,將另一間又恢復為辦公大堂。

南通規劃局將具有消防疏散功能的辦公大堂102室變更為商業用房,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故請求:撤銷南通規劃局於2008年9月5日向和睦房產公司核發的建字第32060020082020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原審法院認為,起訴人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被訴的行為作出時間為2008年9月,但財富商城業委會直至2019年1月才就上述行政行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明顯超過了法定起訴期限。

因此,財富商城業委會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裁定對財富商城業委會的起訴不予立案。

財富商城業委會不服原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依法屬於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適用不動產二十年最長時效之規定,故未超過起訴期限。一審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錯誤。請求撤銷(2019)蘇0691行初44號行政裁定書,指令原審法院受理本案或提審本案。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條 第一款 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是指因行政行為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而提起的訴訟。”財富商城業委會認為本案適用不動產二十年最長起訴期限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

案涉行政行為作出時間為2008年9月,財富商城業委會直至2019年1月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明顯超過了法定的起訴期限。因此,原審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確。

財富商城業委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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