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商城业委会诉南通规划局撤销行政许可案

财富商城业委会诉南通规划局撤销行政许可案

法院:南通市中院

案号:(2019)苏06行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南通市财富商城业主委员会

南通市财富商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财富商城业委会)因诉南通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南通规划局)、南通和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睦房产公司)撤销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行初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财富商城业委会向原审法院起诉称:

其从施工图等物业资料中发现财富商城西侧大楼的102室为该楼具有消防疏散功能的办公大堂,而非商业用房。和睦房产公司却将业主共有的办公大堂作为商业用房出售。

2018年1月19日财富商城业委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案涉102房屋归全体业主共有。

在2018年7月17日的庭审中,和睦房产公司提供了南通规划局于2008年9月5日向其核发的建字第32060020082020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附图中,除102室仍为商业用房外,将另一间又恢复为办公大堂。

南通规划局将具有消防疏散功能的办公大堂102室变更为商业用房,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南通规划局于2008年9月5日向和睦房产公司核发的建字第32060020082020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被诉的行为作出时间为2008年9月,但财富商城业委会直至2019年1月才就上述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因此,财富商城业委会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对财富商城业委会的起诉不予立案。

财富商城业委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依法属于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不动产二十年最长时效之规定,故未超过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2019)苏0691行初44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或提审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 第一款 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财富商城业委会认为本案适用不动产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案涉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为2008年9月,财富商城业委会直至2019年1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因此,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

财富商城业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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