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銀行青島城陽支行違法行長遭警告 信貸資金被挪用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青銀保監罰決字〔2020〕13-15號)顯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夏銀行”,600015.SH)青島城陽支行貸後管理不到位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青島銀保監局對銀行罰款人民幣三十萬元。

此外,李康、李紅濤對華夏銀行青島城陽支行貸後管理不到位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一案承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被分別警告。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2015年4月22日,青島監管局網站公佈了關於核准李康等三人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批覆,稱李康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條件,核准其華夏銀行青島城陽支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本文源自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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