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餐飲企業提供“愛心餐”服務,是否需要交增值稅?

疫情期間餐飲企業提供“愛心餐”服務,是否需要交增值稅?

疫情期間,一些餐飲企業為社區醫務人員免費提供餐食,以優惠價格為民眾提供“愛心餐”服務,需要交增值稅嗎?聽國家稅務總局貴陽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科科長徐智勇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貴陽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科科長徐智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餐飲服務屬於生活服務的範圍。因此,向百姓提供的餐飲服務,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此外,在疫情期間向醫務人員免費提供餐食,屬於無償提供餐飲服務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

無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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