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一)依據《吉林省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森林防火期春季為: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為:9月15日至11月30日。
(二)森林防火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森林防火區內需生產用火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四)嚴禁攜帶火種或易燃易爆品進入林區。
(五)進入林區的車輛和人員必須接受防火檢查。
(六)對在森林防火區內上墳燒紙和野外吸菸者,公職人員一律開除公職;非公職人員一律從重給予經濟處罰;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幹部一律給予行政處分;對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伊通滿族自治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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