鎌倉時期的武家法:幕府環境下的《御成敗式目》與特權武士

鎌倉初期幕府依據其統治需要制訂頒佈了武家第一部成文法《御成敗式目》,並以此為基礎不斷充實、完善武家法體系,構建了以訴訟為核心的武家法律制度。與同時期的公家法、本所法相比,武家法以武家社會的習慣法、先例及施政條令為主要淵源,重視維護武士利益及武家的統治秩序,具有明顯的武家特色。在訴訟制度方面,武家的合議制度、迴避制度都具有相當的進步意義,但對習慣法的繼承卻約束了武家法制的健全發展。


鎌倉時期的武家法:幕府環境下的《御成敗式目》與特權武士

鎌倉幕府

鎌倉幕府是日本歷史上第一個武家政權,它不僅開創了獨立於中央集權政府之外的政治體制,也建立了以《御成敗式目》為基礎的法制體系。該體系在日本法制史上佔有重要地位,為鞏固和維護武家政權統治發揮了重要作用。對於鎌倉時期法制史的研究在日本由來已久,三浦周行、中田燻、石井良助、石母田正、笠松宏至、佐藤進一、新田一郎等著名學者都曾發表重要的研究成果。相對而言,國內學者對日本法制史的研究多集中在律令法方面,對中世武家法的研究僅有個別針對《御成敗式目》的成果。法律作為鎌倉幕府實現其統治的重要手段,對解讀武家政治與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擬對鎌倉時期武家法成立的背景以及法令的淵源、特徵和現實應用進行分析,探討武家法對武家統治的影響及其歷史意義,以期對了解這一時期的日本歷史文化有所補益。

一、武家法的成立


鎌倉時期的武家法:幕府環境下的《御成敗式目》與特權武士

《御成敗式目》

武家社會的第一部成文法《御成敗式目》是鎌倉時代貞永元年(1232)由時任幕府執權的北條泰時主持制訂的。該法令頒佈之初的主要意圖在於填補武家法律的空白,保證幕府審判有法可依,防止罔顧是非而以人之地位高下、勢力強弱妄加判決的現象發生。事實上,《御成敗式目》不僅充當了鎌倉幕府的基本法,也奠定了日本近700年幕府時代武家法律的基本格調。從法制史的角度而言,《御成敗式目》的意義甚至可以與律令相提並論。但與移植唐代法律、推動日本古代法制飛躍發展的律令法不同,武家法的成立可以說是順應武家社會形成與發展的歷史產物。

第一,律令制度及律令法的衰退為武家法的成立提供了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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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成敗式目》

日本古代的律令以中國唐代的律令為範本編纂而成,雖然其具體內容尤其是令部分的規定依據日本實際的社會狀況做了一定修改,但律令規定與日本本土法律意識相牴觸的現象依然非常嚴重。因此,在經過奈良前期的全盛期後,律令難以適應現實法治需要的問題日益凸顯,“格”“式”作為修訂補充律令的法令應運而生。但進入攝關政治時代後,格、式也逐步失去其實用性,“新制”“制符”以及官廳施政的“慣例”“先例”在法制中佔有越來越重的地位。這些被稱為“公家法”的“新制”“先例”等成文法雖然不是對律令的否定,但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內容上都與律令有明顯區別。

第二,“私法”的發達為武家法的成立奠定了現實基礎。

在律令體制下,中央集權國家在一定程度上允許皇親貴族、莊園領主及寺院神社對其家務及領地實施自治管理。在律令法影響力衰退的背景下,這種自治權最終衍生出了由皇親貴族、莊園領主及寺院神社主導的家法、莊園法及寺社法。在公家法仍具有普遍意義的環境下,這些法的適用範圍、對象乃至效力都存在侷限性,就其法律性質而言,只稱得上是“私法”。“私法”在日本法制史上的意義不容小視,尤其是家法與莊園法通常是中世時期各法系的基本構件。可以說,正是這些“私法”為武家法的成立提供了有效的理論參考與借鑑。

第三,武家政權的發展為武家法的成立創造了歷史契機。


鎌倉時期的武家法:幕府環境下的《御成敗式目》與特權武士

建立鎌倉幕府的源賴朝

在《御成敗式目》頒佈前的數十年時間內,鎌倉幕府始終沒有成文的法律,主要憑藉幕府初代將軍源賴朝的個人權威對訴訟進行裁決。這種訴訟處理模式與將軍、御家人之間的主從關係密切相關。但在初代將軍特有的領袖權威不再,幕府統治權力趨於擴大的背景下,明確訴訟及罪犯的審判、處罰標準,使幕府審判制度化便成為關乎幕府統治的重要課題。尤其是承久之亂後,由於新任命了大量地頭造成土地糾紛劇增,這進一步推動了鎌倉幕府確立法治依據、頒佈實施武家法的步伐。於是,北條泰時於貞永元年五月授意幕府“評定眾”教隆真人、法橋圓全、矢野倫重、太田康連、佐藤業時、齋藤淨圓六人草擬法案,並最終於同年8月完成了《御成敗式目》法令的編撰。自此,鎌倉幕府開始進入依法治世的歷史時期,公家法、本所法、武家法三足鼎立的日本中世法制格局亦由此展開。

二、鎌倉時期武家法的淵源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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鎌倉時期的武士裝束

鎌倉時期的武家法主要由《御成敗式目》與諸多追加法構成。《御成敗式目》為基本法,由51條法令構成。其中,第1、2條模仿當時公家法以神社、佛寺內容開篇;第3——5條規定守護與地頭的權限及與朝廷、本所的關係;第6條表明幕府不干預國司、領家訴訟的基本原則;第7條以後為各種民事、刑事訴訟的具體審判規範等。追加法最初指對《御成敗式目》進行修正時頒佈的單行法令,後來凡在《御成敗式目》後頒佈的法令皆被稱為追加法。由於追加法往往依幕府現實的法治需要而隨時制訂頒佈,因此其內容靈活寬泛,而且數量遠遠超過基本法。據《中世法制史料集》所收幕府追加法統計可知,鎌倉幕府曾先後頒佈追加法700餘條,包括主從法、族緣法、奴婢雜人法、神官僧侶法、土地法、買賣借貸法、手續法等多方面內容。就法令淵源而言,無論是《御成敗式目》還是追加法,基本上可以概括為武家社會習慣法、幕府先例及施政條令的成文化。

(一)習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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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府武士

對於剛剛登上政治舞臺不久的武家政權來說,制訂法律的依據是武家社會的“道理”而非既有的“公家法”,這種“道理”就是習慣法。北條泰時在寫給北條重時的書信中,曾明確指出《御成敗式目》實為“武家之習,民間之法”。當然,式目51條法令並非全部都是所謂“武家之習,民間之法”的成文化,但其立法的基礎顯然是武家及民間的習慣法。如式目第8條“年紀法”規定:“知行過二十年者,按大將軍之例,不論理非不予更改。”這句條文的意思是實際佔有他人領地超過20年,不論此前的所有關係如何,幕府都承認實際佔有人對該土地的所有權。換言之,當實質性的領有、支配關係達到一定的年限時,即便是幕府下發的證明文書也同樣不具備法律上的有效性。這樣的法律規定與律令法相違,而且也違背幕府以證明文書為第一義證據的“證文主義”原則,但卻真實地反映了當時武家社會的習慣。再如式目第41條“奴婢雜人事”中規定了奴婢所生子女的歸屬問題:“奴婢若生子,男歸其父所有,女歸其母所有。”據考證,這種奴婢所生男嬰隨父、女嬰隨母的做法在奈良時期就已經出現。顯然,式目第41條的內容同樣是基於古代的習慣法。

(二)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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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府武士

先例,亦稱傍例,包括幕府的訴訟判例及施政先例,是鎌倉武家法的重要法源之一。在處理具體的訴訟案件時,先例同《御成敗式目》及追加法一樣具有法律效力。鎌倉幕府的“先例”最早可以追溯到初代將軍源賴朝時期,《御成敗式目》第3條“諸國守護人奉行事”即以“右大將家(源賴朝)時”為準規定守護職責。此外,式目第33條“強竊二盜罪科事付放火人事”、第38條“總地頭押妨所領內名主職事”,以及追加法第11條“郡內寺社事”、第12條“公文、田所、案主、總追捕使有司等事”、第13條“山野河海事”(1225年)、第94條“新補並本地頭不敘用御下知事”(1238年)、第261條“諸國地頭所務事”(1247年)、第426“農時不可使百姓事”(1264年)等法令都是以“先例”為準則對具體事宜進行規定。這些法令的頒佈時間雖然各不相同,但所涉及的先例基本上都可以追溯到承久之亂以前,即源賴朝至北條政子輔政時期。“不易法”規定這段時期內裁定的訴訟不可上訴說明承久之亂前的“先例”是鎌倉時期最有效的法律依據。

(三)施政條令

頒佈條令是鎌倉幕府應對、解決具體社會問題時常用且有效的手段之一,這些條令同樣構成了武家法的重要內容。以買賣奴婢雜人的相關法令為例,寬喜三年(1231),由於糧食歉收,饑民無以為繼,鎌倉幕府曾頒佈法令暫時允許歷來嚴令禁止的人口買賣行為,而在饑荒結束後,寬喜饑荒期間被買賣奴婢的歸屬問題引發了諸多訴訟糾紛。為此,幕府於延應元年(1239)4月作出規定,要求返還奴婢的原賣家需以當下價格贖買,5月又進一步制訂實施細則,規定訴訟雙方皆為京方人士的,武家不予干涉,若訴訟一方為關東御家人,則適用於此前4月頒佈的相關法令,並且再次強調今後一律禁止買賣人口。但由於買賣人口的社會問題屢禁不止,延應元年以後,鎌倉幕府又多次頒佈法令禁止買賣人口。不過幕府施政法令的法律效應存在相當的侷限性,這些法令不僅內容相似,而且還存在重複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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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府武士

綜上所述,習慣法、先例及施政條令構成了鎌倉時期武家法的主要淵源。其中,習慣法與先例可以說是《御成敗式目》的重要組成部分,而追加法則以《御成敗式目》以後幕府頒佈的施政條令為主。相對追加法而言,《御成敗式目》被稱為“海內龜鏡”“關東鴻寶”,具有不可撼動的基本法地位。這種地位的獲得一方面與北條泰時的歷史地位有關,另一方面也與武家社會形成以來的習慣法及先例所具有的現實約束力有關。習慣法與先例既是武家法的特色所在,也是武家法律權威的源泉。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與律令相比,無論是《御成敗式目》還是追加法都無系統性與文化底蘊可言,對習慣法、固有法的倚重甚至可以理解為法制史的倒退。但在王權衰落、律令法已經難以維持的背景下,新的政治力量——武家政權以武家法作為法治依據卻是日本法制史上一次符合現實需要的重大創新。

三、鎌倉時期武家法的主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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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府時代

鎌倉時期武家法體系以武家社會中的習慣法為基礎制定,並在武家的統治實踐中逐步得到完善。武家法是這一時期日本政治、經濟、社會狀況的直接體現,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

  • 第一,武家法以武士為主要適用對象,實行既保護又統治的政策。鎌倉時期,與將軍結成主從關係的御家人是幕府政權的基礎,但由於御家人具有相當的自主性及獨立性,將軍與御家人之間實質上是一種對立共存的關係。可以說,御家人在構成幕府重要支柱的同時,往往也是動搖幕府統治的潛在威脅。為此,幕府在以法令的形式保障御家人的身份地位、土地財產的同時,也對其實行嚴格的統治。
  • 第二,武家法以土地相關法令為主要內容。鎌倉時期,土地對於武士而言既是重要的生產資料,也是重要的財產形式,而對於幕府將軍而言則是維繫其與御家人間的主從關係,並對御家人進行統治的根本媒介,御家人土地所有權穩固與否直接關係到幕府的統治根基。因此,土地是武家法適用的重要對象,武家法中與土地相關的法令不僅數量多,而且以抑制與土地相關的商業行為為顯著特徵。
  • 第三,武家法以儒家的道德價值觀為法治理念。北條泰時在其書信中提及,如若僕忠主,子孝親,妻從夫,人心棄惡,嘉獎正直,社會自然安定。這種以儒家道德價值觀為基礎的治世理念同樣也是鎌倉幕府的法治理念。
  • 第四,武家法以維護武家統治秩序為第一要義,禁止武士私鬥。武士都是習武之人,並且持有武器,武士間的私鬥是破壞社會治安甚至動搖幕府統治的重要因素。為此,鎌倉幕府在制訂《御成敗式目》時便規定了針對辱罵、鬥毆、傷人等私鬥行為的處罰措施。傷人、殺人等惡性事件該處以重罪自不待言,鬥毆、惡語傷人等行為看似社會危害較小,但在武士中卻極易引發爭鬥,因此同樣被視為重罪,要從重處罰,重者可處以死刑,輕者則處以流刑、沒收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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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武士

總而言之,《御成敗式目》及追加法是以武士為對象,以土地法為主要內容,以忠、孝、順為法治理念,以維護武家統治為目的的武家法令體系。與同時期的公家法、本所法相比,武家法最初主要在東國範圍內實行。不過,隨著幕府勢力的擴張,武家法的適用範圍與影響力也隨之擴大,並逐步確立了較公家法、本所法更加優越的法律地位。

四、鎌倉時期的武家訴訟

武家法主要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武士階級的利益及武家統治下的社會秩序,而公平公正地處理武家社會中出現的各種訴訟糾紛正是實現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自《御成敗式目》頒佈實施後,武家的訴訟制度以明文的訴訟法令為基礎逐步得到了完善。

(一)武家訴訟的基本制度

鎌倉幕府時期武家的訴訟稱為“沙汰”,根據內容不同基本上可以分為處理土地糾紛的“所務沙汰”,處理動產、債權問題的“雜務沙汰”及處理刑事問題的“檢斷沙汰”。不同類型的訴訟分別由不同的機構處理。幕府的三大統治機構政所、問注所、侍所同時兼具處理訴訟的職能。其中,除侍所專司刑事訴訟外,其餘訴訟由問注所與政所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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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武士

進入13世紀中期以後,隨著御家人土地糾紛的增加,鎌倉幕府還增設“引付”作為處理“所務沙汰”的專門機構。另外,作為幕府的駐京機構,六波羅探題也具有處理訴訟的職權,主要負責京都及西國的訴訟。鎌倉時期常見的訴訟處理方式有“三問三答”式與“一方向”式兩種。所謂“三問三答”式即原告提交的訴狀被受理後,由案件審理的負責機關向被告發出要求答辯的問狀。被告收到問狀後,依據問狀內容向審判機關提交答辯陳狀。這樣通過提交訴狀、陳狀的方式進行三輪辯論後,如若事實清楚,則依據武家法草擬判決書。若仍不明瞭,則將原、被告喚至審判機關,由雙方進行當面對質。最後,判決草案經評定眾會議審議通過後形成最終的判決書。“一方向”式則是區別於“三問三答”審理程序的特別訴訟過程,通常可以分為兩個階段:首先,在訴狀受理前先進行一定的審理,不滿足條件的不予進一步審理,如果相關的證明文書等證據齊全且訴訟請求合理,則按照原告的主張進行判決。故此,這種訴訟處理方式被稱為“一方向之沙汰”。而當有人對判決結果提出異議時,則進入第二階段,由幕府審判機關依據相關權限主動對爭議事實進行調查、審理。與“三問三答”的訴訟程序相比,“一方向”式相對更加快捷,在鎌倉後期發展成為主流的訴訟處理方式。

(二)武家訴訟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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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武士

首先,鎌倉時期的武家訴訟採用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並用的原則。其中,“不告不查”的當事人主義(彈劾式)是中世時期武家訴訟的基本原則,即訴訟以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證據為前提,司法機關主要以引導的方式解決訴訟糾紛。以“三問三答”的訴訟處理方式為例,訴訟審理期間對於事實的調查、取證通常由原、被告自主完成,而幕府只是在各個利益對立的個體或集團間發揮調節作用,並最終以合議的方式作出合理合法的裁斷。

(三)武家訴訟制度中的積極因素與消極因素

武家政權是獨立於朝廷之外的新的政治勢力,武家法是武家社會的法律規範,在貫徹實施過程中既展示出前所未有的積極的因素,也顯露了一定的守舊落後、不盡職的消極因素。在訴訟處理方面,鎌倉幕府標榜公正、公平的審理原則。北條泰時攜評定眾共同簽署的“起請文”要求評定眾在評斷訴訟時“於理非者不可有親疏,不可有好惡,以理裁斷,平心而論,不憚傍輩,不恐權門”。這樣的表述說明至少在《御成敗式目》頒佈之前,武家訴訟存在類似的諸多問題。為了克服此類弊端,保證訴訟審理的公正、公平,幕府首先採用合議制度裁斷訴訟糾紛。具體做法包括以抽籤的方式預先決定評定眾的發言順序;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評定結果;評定眾全體成員對判決結果承擔連帶責任等。此外,迴避制度規定當評定眾與訴訟當事人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近姻親關係、擬製血親關係時,相關評定眾成員需迴避。雖然這些規定並非出於對被告訴訟權利的考慮,但仍不失為鎌倉時期武家訴訟制度的進步表現,它對保證幕府司法官員的公正與中立,進而確保訴訟案件的公正處理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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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武士

綜上所述,鎌倉時代的訴訟制度是對武家法的具體貫徹實施,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公正、公平的原則。但以“起請”為有效證據,以神判為審判方式顯然也是該時期武家訴訟制度中的消極要素。這種積極與消極要素並存的現象與社會的落後及習慣法、固有法的影響有關。換言之,鎌倉時期武家法雖然已經具有了一定的進步性,但其法源卻約束了武家訴訟制度的健全發展。

結語

作為日本最初的武家法,鎌倉幕府的法律體系是鎌倉幕府實現其統治的有效手段,同時,也對中世時期乃至近世時期武家政權、社會乃至思想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在武家法體系、武家身份制度以及武士道德價值觀念的形成方面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

首先,以《御成敗式目》為代表的鎌倉時期武家法在日本武家社會中長期發揮了基本法的作用,是武家構建其法律體系的重要基礎。1333年,鎌倉幕府滅亡,但《御成敗式目》卻依然發揮作用。室町幕府雖然頒佈了《建武式目》,但仍然維持了《御成敗式目》的法律地位,並以《御成敗式目》作為幕府法令的基礎。同樣,戰國時期各戰國大名制定的分國法也多以《御成敗式目》為範本。“武家諸法度”在江戶時代取代了《御成敗式目》作為武家社會基本法的地位,但《御成敗式目》仍然具有有效性。可以說鎌倉時期的武家法對日本整個武士時代的法制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其次,鎌倉時期的武家法對以武士為尊的武家社會身份制度的形成發揮了作用。“侍”即武士作為一種社會身份成立於平安時期,而進一步發展成為凌駕於百姓、雜人、奴婢等非武士身份之上的特權階級則是在武士掌握政權的中世時期。儘管鎌倉幕府法中並沒有針對身份制度的明確規定,但關於榮譽刑只適用於武士,身體刑不可用於武士的規定卻是該時期武士身份地位的真實反映。這樣的法律一面世,就等同於把武士的身份地位特殊化,從法律上賦予武士特權。顯然,在武家身份秩序形成的過程中,武家法制是具體且有效的工具。武家法從屬於身份制度的特點對中世乃至近世時期以武士為尊的社會身份制度的形成及固定化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鎌倉時期的武家法:幕府環境下的《御成敗式目》與特權武士

日本武士

再次,鎌倉時代的武家法制對以道德價值觀念為核心的武士道的形成也產生了影響。如前所述,《御成敗式目》以儒家忠、孝、順等道德價值觀為基本的法制理念,並將其上升為法律評判的價值標準。雖然中世時期武士同時追隨多位主人的現象普遍存在,所謂“僕忠主”也幾乎是一種理想化的道德規範,但武家法中所體現的這種價值追求卻成為武士在精神、道德方面得到昇華的契機,並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以忠為核心價值觀的武士道的發展。

總而言之,在鎌倉初期權門分立的歷史背景下,鎌倉幕府依據其統治需要,以習慣法、先例及施政條令為基礎制訂頒佈了武家的第一部成文法《御成敗式目》,並在此基礎上,不斷充實、完善武家法體系,構建了以訴訟為核心的武家法律制度。與同時期的公家法與本所法相比,武家法以武士為最主要的適用對象,以土地法為主要內容,以忠、孝、順為法治理念,以維護武家統治秩序為根本目的,採用合議制度、迴避制度力爭實現公正、公平的訴訟審理,體現了武家法的先進性。但對古代習慣法的繼承卻成為了武家訴訟內在矛盾產生的根源,同時也阻礙了武家法律制度的健全發展。儘管如此,鎌倉時期的武家法體系對中世乃至近世時期武家政權鞏固、加強其統治支配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仍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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