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疫情爆發語境下我國紡織服裝企業跨境交易法律風險研判

一、 境外疫情蔓延對我國紡織服裝企業國際貿易合同履行產生的新影響

新年伊始,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席捲而來,正當我國疫情防控取得明顯成效,各類經濟活動有序有力恢復之際,疫情在海外迅速蔓延,增添了我國對外貿易形勢的不確定性和複雜性。我國作為紡織服裝行業進出口貿易大國,以跨境交易為主的國內相關企業或將遭受二次衝擊。

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20年3月22日發佈的疫情報告顯示,中國以外新冠肺炎確診病例超過21萬,全球至少已有48個國家宣佈進入緊急狀態。由於此次疫情影響,全球紡織服裝消費者的消費意願和消費能力明顯下降,世界各地的服裝紡織業正面臨著從採購到零售的諸多挑戰。包括Chanel、Hermes、Gucci等在內的品牌已紛紛宣佈批量關閉門店,同時暫停疫情重點地區工廠的正常運作。

境外疫情爆發語境下我國紡織服裝企業跨境交易法律風險研判

伴隨著海外疫情及防疫措施的升級,疫情發生國的客戶援引不可抗力的合同條款或相關法律規定,拒收貨物,拒付貨款,甚至取消訂單的風險正在不斷加劇。對此,本文擬以境外新冠疫情爆發對我國紡織服裝企業國際貿易合同履行所產生的法律風險新變化及應對策略為中心,探討不可抗力在不同法域下的適用規則,為我國相關企業及時有效作出合法應對提供法律實務參考,力求最大程度避免或減輕損失。

境外疫情爆發語境下我國紡織服裝企業跨境交易法律風險研判

二、 境外客戶能否援引不可抗力免責辨析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作為一個法律概念首先出現於1804年《法國民法典》中,後被《德國民法典》引入同時又創設了債務履行不能制度。我國在民事立法中也確立了不可抗力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然而,不可抗力的概念和具體內容在不同國家法律項下規定不盡相同,境外此次疫情及相應的管控措施能否觸發國際貿易合同中的不可抗力相關條款,須結合合同對不可抗力條款的具體約定及合同應適用的準據法進行判斷。

1.合同約定

若境外客戶主張此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首先應審查雙方簽訂的國際貿易合同條款。若合同對不可抗力加以約定,再行確定該條款是否將重大疫情或政府相關管控行為列為不可抗力情形,同時須明確辨析此次疫情所致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相關成就條件。

2.各國法律規定

若合同約定了所適用的準據法,還可依據相應的準據法對新冠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實進行認定。如合同約定適用我國相關法律,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新冠疫情原則上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構成要件,境外客戶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援引不可抗力規定。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制度中,也將不可抗力普遍認定為合同當事人得以免除其不履行責任的抗辯事由。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148條規定,如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使得債務人對給予債務、作為債務或不作為債務的履行受到阻礙,則其不承擔賠償責任;《意大利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未能履行約定義務的債務人應對相應損失承擔責任,除非可以證明其無法履行不應歸因於其。因此,只要合同約定適用我國或大陸法系國家法律作為合同準據法,則受疫情影響的境外客戶均可援引不可抗力進行抗辯。而與大陸法系注重過錯原則不同,英美法系則奉行合同義務絕對原則,因此沒有直接援引不可抗力事由免責的相關規定,而是將其落入了相近似的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原則中,即在合同訂立後發生的客觀情形,使合同的履行已經變得根本不可能,或者令合同主體受原協議約束將屬不當,則該合同可以合同落空為由得以解除,並將免除相應主體將來的所有責任。但在合同需要嚴格被履行的普通法契約精神之下,合同落空的主張往往很難認定成立。

3.國際公約

若合同中既無不可抗力免責條款,也未約定所適用的準據法,負責爭議解決的機構一般會根據衝突規範對適用於合同的準據法加以確定,並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和準據法的具體規定來判斷境外客戶能否以此次疫情為由免責。實踐中,若合同雙方都屬於《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的締約國,則可適用CISG解決爭議。依據CISG第79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於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於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因此,若適用CISG的規定,同樣存在境外客戶以此次疫情作為免責事由,而要求延遲履約,甚至解除合同的風險。

三、關於我國企業採取合法有效應對措施的建議

一是對合同進行全面審查評估。如果發生境外客戶以此次疫情為由,拒絕收貨付款,甚至取消訂單,建議我國企業及時理清雙方簽訂的合同,重點審查不可抗力及法律適用條款,結合合同履行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和處理。同時,需對此次疫情導致的合同履行障礙進行認真評估,對合同屬於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還是延遲履行的條件進行辨析。

二是要求境外客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若經審查,認為此次疫情可能觸發不可抗力規定,則我國企業應要求境外客戶進一步提供其所在國政府就此次疫情實際出臺的相關強制規定,或此次疫情導致出現其它可以解除或變更合同的約定或法定事由,否則,對方無權以此次疫情為由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合同。

三是友好協商及時減損。我國紡織及服裝外貿根基已深,在全球市場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多年來我國企業與境外客戶之間也普遍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係。針對境外客戶提出的延遲履約甚至解除合同,我國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及時與對方溝通,協商達成新的合同方案,同時積極尋求雙方未來其他合作的可能性。

四是收集固定證據及時索賠。若經研判,我國企業拒絕接受境外客戶啟動不可抗力免責主張,建議可由律師發送律師函協助交涉,敦促對方收貨付款。同時,若我國企業決定對該批貨物適時尋求其他新買家之前,建議在專業法律人士的幫助下,注意對境外客戶相關違約行為及由此造成我國企業相應損失方面的證據進行收集留存,並及時向對方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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