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勝、張意等人詐騙案二審獲刑

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對嵊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勝、張意等人詐騙案二審判決,一、維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3刑初285號刑事判決第二項至第十三項。二、維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3刑初285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於王勝定罪部分,撤銷量刑部分:以犯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勝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一百七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經審查,被告人王勝、張意、王竟、翟翀、沈永欣、田曉松、何凱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並採用威脅、恐嚇、滋擾等方式向被害人施加壓力索取虛高借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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