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新《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深度解读来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习近平主席签发第32号主席令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修改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进行的,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全面深化自然资源领域改革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明确指示“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为《土地管理法》修改指明了方向。

《土地管理法》修改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所有制的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核心价值取向,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坚持制度创新,充分吸收总结土地领域改革发展经验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经验,将经过依法试点、各方面认识一致的创新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坚持稳妥审慎,与改革试点的探索创新、总结推广同步推进,保持政策连续性,为改革发展预留法律空间,既做一些积极的探索,又确保可控。全社会对《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给予了广泛关注,积极参与意见征求,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保证了立法质量,也为《土地管理法》实施进行了社会动员。

新《土地管理法》回应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盼,作出了多项重大制度突破,需要准确理解和认真把握。新《土地管理法》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首次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全面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畅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渠道,推动农村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审批权限,推进“放管服”改革;以法律形式确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认真做好新《土地管理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也是推动自然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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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自然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和有关从业者准确理解新《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自然资源部参与《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同志编写了本书,全书共分10个章节,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历程、土地权利和不动产登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用地审批、农村宅基地管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做了详细介绍和解读,可以作为学习领会新《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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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选自《新学习读本》


该书第一章详细介绍了《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颁布,1987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的33年间,《土地管理法》历经的多次修改和完善过程。2019年8月,在全国总结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成果基础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修正案方式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多规合一”改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等方面作出了多项重大突破。

该书第二章对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两种形式及其权属范围,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资格条件进行了明确,还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和权属纠纷调处等内容。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登记和土地承包经营等内容做了修改完善。重点介绍新《土地管理法》第二章修改的条款、土地权利的基本概念、不动产登记,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内容。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保证“多规合一”过渡期间法律适用的稳定性,新《土地管理法》仍然整体保留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章,只是增加了一条衔接性规定。到2020年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基本建立后,将取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的作用和功能,成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届时,新《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和相关规定将被国土空间规划自然取代。该书第三章将重点阐述“多规合一”和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耕地保护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制度。该书第四章介绍了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保护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将基本农田上升为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土地征收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私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土地征收的称谓有所不同,但总体看来,该制度具有四个共同的特点:一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二是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三是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四是应当首先协商购买。土地征收事关亿万农民的财产权益,其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是党和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内容,征地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此部分内容在该书第五章进行了详尽解读。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期内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等形式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的行为,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形式处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该书第六章介绍了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扫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障碍,在法律层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用途、方式等进行了规制,以“同权同价”为准则,赋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等交易的权能,这对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对建设用地审批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彻底改变了以往按照建设项目审批层级决定农用地转用审批层级的管理思路,转为按照建设项目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分级审批。新《土地管理法》还取消了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市场二元分割的界限,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同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该书第七章主要关注的是体现用途管制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相关内容。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是我国独有并极具中国特色的土地概念。随着土地资源的日趋紧张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宅基地供需矛盾日益明显。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宅基地在保障农民生活、促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在试点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该书第八章重点通过分析新《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经验等,对我国宅基地管理制度进行解读。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和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是完善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与责任体系的积极探索,是国家土地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书第九章阐述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自实施以来,在维护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既是《土地管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其实施的重要保障。按照审慎稳妥推进的原则,新《土地管理法》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这两部分内容,以继承1998年《土地管理法》相关部分衣钵为主,未做大幅度改动和调整。对这两部分内容的修改,主要在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按照《监察法》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调整相关表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调整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以及调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相关的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在基本保留原法相关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土地监督检查的主体、对象和措施,并继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责任。该书第十章将重点介绍新《土地管理法》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制度的修改内容、基本概述、国内外制度建设以及实践情况等。

最后,该书用附录的形式对此次新《土地管理法》修正的相关重要文件进行汇总排序,以厘清修正的重要节点和重要内容。

图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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