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示:新能源車“三包”法規不包電池,政府補貼不在理賠車輛總價內

中國經濟週刊-經濟網訊 3月27日,北京市朝陽法院通報兩起新能源汽車消費糾紛案例,提醒消費者在新能源汽車消費方面需警惕“保修三包”“保險賠付”等環節可能出現的雷區。

案例1:電池不在“三包”法規保護範圍內

2017年9月,劉先生購買了一輛國產品牌電動車,工信部續航里程為152公里,但一到冬天就充不進電。劉先生詢問售後人員,得到的答案是開車跑熱再充,但其如法操作依然沒用。劉先生查詢發現,汽車電池不在“三包”範圍內,導致投訴無門。

根據網上投訴情況梳理,涉案品牌新能源車低溫無法充電並非劉先生一人的遭遇。朝陽法院法官提示,三包即“包修、包退、包換”,關於汽車領域的具體三包規定是國家質檢總局2013年發佈《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明確規定了家用汽車產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但汽車三包規定主要保護的是傳統燃油汽車及其有關的重要部件,未將新能源車的重要部件動力蓄電池、電機及不算變速箱的減速器納入保護範圍,而新能源車這些部件最容易出問題。

案例2:高保低賠,政府補貼不在理賠車輛總價內

李先生購買的新能源車除享受國家購車補貼5萬元,還有地方補貼2萬元,最終以9萬元實際支付價格購買了售價為16萬元的某品牌純電動轎車。購買商業保險時,李某按照16萬元的金額投保。但保險期間內,李先生駕車發生追尾事故,車輛全損。事後,保險公司僅同意賠付李先生當時購車實際支出的9萬元。

從幾大保險公司的數據來看,如果投保後的新能源汽車發生重大事故,車輛報廢時,按照實際購車款進行賠付。由於中國保險協會一直沒有制定新能源汽車的專屬保險,導致新能源汽車車主在投保時,只能按照燃油車的保險條款投保,但事實上這並不完全適用於新能源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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