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刘太平
身份证号码:4107251963****5419
性别:男
年龄:57岁
住址:原阳县蒋庄乡孟庄130号
执行案号:(2016)豫0725执恢58号
立案时间:2016年11月9日
执行法院:原阳县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起诉被告刘太平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作出的(2007)原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太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款40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610元。刘太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07)原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刘太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款40000承担本案受理费1610元;执行费524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如有线索请联系:主办法官孙法官。电话号码:0373--7580187,1390373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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