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資本局|華夏基金一交易員偷看公司股票指令,夥同父母炒股獲利1700多萬

關於“老鼠倉”的故事在資本市場不停曝出。近日,在最高檢發佈的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中,一件“老鼠倉”案件令人叫奇!紅星資本局根據最高檢發佈的案例及裁判文書網發佈的判決書梳理發現,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名債券交易員,竟然偷看公司的股票指令,與家人一起牟利。最終,“共牟利”的一家三口“共倒黴”——紛紛被判刑。

红星资本局|华夏基金一交易员偷看公司股票指令,伙同父母炒股获利1700多万

偷看公司股票交易指令

非法獲利1700多萬

1983年6月,王某出生在天津,研究生文化。2008年11月,他應聘到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做債券交易員,工作職責為“銀行間資金交易、存款交易、銀行間債券交易、對交易指令的執行進行風險控制”等。作為債券交易員,他的個人賬號為“6610”,有權通過綜合信息查詢查看相關信息。

為了工作需要,華夏基金公司為他開通了恆生系統6609賬號的站點權限。同時,從2008年7月7日起,6609賬號開通了股票交易指令查詢權限,王某可以通過賬號查詢證券買賣方向、投資類別、證券代碼、交易價格、成交金額、下達人等股票交易相關未公開信息。2009年7月6日起,6609賬號又陸續增加了包含委託流水、證券成交回報、證券資金流水、組合證券持倉、基金資產情況等未公開信息查詢權限。一直到2011年8月9日,因該公司啟用新的系統,於是才申請關閉了所有債券交易員登錄6609賬號的權限。

不過,就在王某入職華夏基金公司不久後,其父親王某強和母親宋某祥,相繼開通了多個證券賬號。

其中,王某強在2008年11月18日,以其侄女牛某的身份信息,在海通證券開立股票賬戶(注:2010年12月19日銷戶),後又在2010年12月9日在華融證券開立賬戶,這兩個賬戶均由王某強控制和交易。

另外,宋某祥於1999年10月25日以其兄宋某1的身份信息,開立證券賬戶(2011年8月9日後無股票交易);又以其妹宋某2的身份信息於2010年4月21日在廣發證券開立證券賬戶(2010年12月22日銷戶);於2010年12月20日在招商證券開立證券賬戶(2011年8月9日後無股票交易)。這三個賬戶也由宋某祥控制和交易。

在獲取股票交易指令等非公開信息權限及開通好股票賬戶後,一家三口開始了非法牟利之旅。

為了獲取未公開指令,王某從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使用6609賬號登陸恆生系統次數共計710次;其同期登陸6610賬號共計551次。與此同時,他的父母用手中的賬號,同期或稍晚於華夏基金公司進行證券交易,與該基金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趨同,交易金額共計8.78億餘元,非法獲利共計1773萬餘元。其中,王某強交易金額9661萬餘元,非法獲利201萬餘元;宋某祥交易金額7.8億餘元,非法獲利1572萬餘元。

當事人否認獲取公開信息

聲稱“買賣股票均是自己判斷”

不過,紙終究包不住火。

2014年6月17日,證監會工作人員對王某進行詢問時,他卻在詢問過程中離開了公司,後再未回到公司工作,華夏基金公司也與其單方面解除了勞動合同。

2014年11月29日,王某及父母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2015年6月5日,重慶市公安局以三人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移送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

不過,在審查起訴階段,王某卻聲稱,不清楚父母是否在證券公司開設證券交易賬戶、是否炒股票,不清楚其他相關人是否炒股票,也不清楚為何2009年1月至2011年8月9日期間,相關賬戶上交易股票與華夏基金公司投資的股票池裡的股票有很高的一致性。同時,王某聲稱,自己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獲取未公開信息,也沒有提供信息讓父母交易股票。

此外,王某強聲稱,王某從來沒有給過他公開信息,“王某到華夏基金工作,基金公司有規定公司員工的直系親屬不能炒股。”王某強聲稱,他就用牛某的名義開設賬戶炒股,其買賣股票全靠自己分析和選擇。至於為何控制牛某的賬戶與王某工作的華夏基金公司旗下的股票交易趨同率達到了91.94%,王某強表示“不知道原因”。同時聲稱,王某未提供炒股資金,盈利未給王某使用。

另外,宋某祥的理由也與王某強一致。“炒股依據個人判斷,炒股的資金來源有自己的工資收入、繼承繼父、繼母的遺產包括存款和一間房屋,以及王某強給的生活費。”

法院: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三人分獲3至6年有期徒刑

交易員老鼠倉並非個案,此案備受關注的是,上述三人均稱無罪,還被媒體譽為老鼠倉案中的“零口供”第一案。

不過,上述三人的辯解在證據面前卻顯得蒼白了許多。

根據調查到的證據顯示,王某在2009年1月15日至2011年8月9日期間,具有獲取某基金公司未公開信息的條件。同時,王某的賬號只能是本人在本人電腦上登錄。另外,從上述王某父母所持的部分證券賬戶的交易來看,其中三個賬戶證券交易與華夏基金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趨同,交易異常頻繁、背離王某未獲取交易條件前的交易習慣,上述三個賬戶停止股票交易時間與王某無權查看6609賬號的時間更是一致。另外,賬號之間還有大額資金往來記錄。

红星资本局|华夏基金一交易员偷看公司股票指令,伙同父母炒股获利1700多万

三個賬戶證券交易與華夏基金交易指令高度趨同

為此,法庭經審理認為,現有證據已形成完整鎖鏈,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足以認定三人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201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分別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處罰金人民幣900萬元;判處宋某祥有期徒刑四年,處罰金人民幣690萬元;判處王某強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處罰金人民幣210萬元。對三被告人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後,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點評認為,“經濟金融犯罪大多屬於精心準備、組織實施的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法律規定和相關行業規則,犯罪隱蔽性強、專業程度高,證據容易被隱匿、毀滅,證明犯罪難度大。”檢委會認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認犯罪事實、缺乏直接證據的情形下,需要加強對間接證據的審查判斷,拓寬證明思路和證明方法,通過對間接證據的組織運用,構建證明體系,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紅星新聞記者 許媛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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