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利用疫情實施詐騙活動的黃某某批准逮捕

3月26日,經榆中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並報請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同步審查,決定以涉嫌詐騙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黃某某批准逮捕。

經查明:2020年2月23日,犯罪嫌疑人黃某某為非法獲利,誘騙其朋友幫其在微信上發佈出售額溫槍、口罩等醫療物資的虛假信息進行宣傳,隨後該宣傳信息被他人轉發。案發後,犯罪嫌疑人黃某非法獲利四萬餘元,用於日常消費及網絡賭博。

3月4日,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因該案屬涉疫情防控和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按照省市院的相關要求,3月11日,該院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研究確定偵查方向,收集、固定、完善關鍵證據。

承辦檢察官在全面審查該案事實和證據後認為,黃某某在新冠狀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自己有額溫槍、口罩等醫療物資出售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涉嫌詐騙罪,其行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險性,符合逮捕條件。3月26日,該院對黃某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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