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損害賠償如何救濟

在日常處理離婚糾紛中,張學研律師發現有不少當事人去民政局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後,經常因為法律知識的欠缺,對有過錯的一方未能提出損害賠償的訴求。下面律師給您總結一下如何救濟損害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可以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法院會根據不同情況做出不同的處理辦法:1.若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法院不予支持;2.在協議離婚一年內沒有提出損害賠償訴訟的,而是一年後提出的,法院不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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