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入境人員入境前2日內需向單位或居住地嘎查村社區申報


鄂爾多斯:入境人員入境前2日內需向單位或居住地嘎查村社區申報

鄂爾多斯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入境人員來市申報登記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入境人員來市申報登記管理,切實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入境人員(指出國返回的中國公民和入境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務必在入境前2日內向單位或居住地嘎查村(社區)如實申報。申報內容包括身份信息、聯繫電話、所在國家、返程日期、所乘交通工具、14天內行程、健康狀況、入境目的等信息。來市後要嚴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管理規定,並自覺接受檢驗檢疫、隔離觀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全體市民,在知曉有親屬、朋友從境外已返回或將返回我市的信息後,務必第一時間向所在嘎查村(社區)及疫情防控部門報告。

賓館、酒店等要嚴格落實入境人員臨時住宿登記報告義務,接待單位、嘎查村(社區)應按規定將入境人員的健康狀況、活動軌跡、接觸人員等情況及時向公安機關或疫情防控部門報告,配合落實隔離觀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三、入境人員應如實履行健康申報、行程史填報等信息報告責任。凡有涉嫌故意隱瞞境外旅居史、新冠肺炎病例接觸史,不如實申報健康狀況,拒絕接受醫學檢測和集中隔離等防控措施,以及其他擾亂疫情防控工作正常秩序等行為的,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四、對知情不報、故意隱瞞入境人員情況,或工作責任不落實、造成嚴重後果的相關單位、嘎查村(社區)和有關個人,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五、請廣大市民對入境人員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等行為,積極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或者疫情防控部門舉報(110、8582110、8588120)。

鄂爾多斯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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