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官场这么难整顿,曾国藩是怎么搞定的


同治七年七月二十日,曾国藩奉命调任直隶总督,成为天下各省督抚之首。直隶总督全称为"总督直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管理河道兼巡抚事",驻保定,辖区包括了今天的北京、天津两市,河北省大部,河南、山东以及内蒙古和辽宁部分地区。因为手握兵权、负有拱卫京师之重责,故直隶总督在清代一直是最重要的一个总督职位。在直隶总督任上,曾国藩也开始一场吏治整顿。




天津官场这么难整顿,曾国藩是怎么搞定的


清除劣员,整顿官风

在赴保定就任途中,曾国藩一路留心考察直隶的吏治,结果令他十分惊讶。他说直隶"风气之坏,竟为各省所未闻""此间吏治极坏"。

他发现,有的直隶地方官到任一年多,竟然没有升堂问过一次案。另一个问题是各地随便摊派抓差,以致穷人纷纷逃亡。

他认为,造成直隶吏治"败坏"的因素,首先是由于"大吏过于宽厚",也就是以前的总督过于宽纵,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劣员此处败露,方惧严参,而彼处钻营,反得优保";"玩上则簸弄是非,虐民则毫无忌惮"。

曾国藩决心一改在江南实行的宽厚政策,对当地官场痛加整顿,"大加参劾""严立法禁,违者重惩"。他对朋友们说,自己"素非苛刻者流",这样做实在是基于形势迫不得已,"非刚猛不能除此官邪"。

在对属下官员们进行深入考察了解之后,曾国藩于同治八年(1869)四月将第一批应参应举之员汇奏朝廷。这次参劾的十一名劣员均为知县、知府以上官吏,他们大都是捐班出身,主要劣迹或是"性情卑鄙,操守不洁",或是"貌似有才,心实贪酷",

或是"擅作威福,物议沸腾",或是"品行卑污,工于逢迎",或是"专事夤缘,贪而多诈",或是"浮征勒派,民怨尤甚",或是"词讼置之不理,积压尤多",或是"疏慵不理公事,……浮收勒派,贪名久著"。与此同时,又保举十名"贤员"。

九月上旬,他又递上第二批举劾官员的名单,包括参劾劣员八名,保举贤员九名。


天津官场这么难整顿,曾国藩是怎么搞定的


清理积案,改变风气

汰换官员之外,曾国藩整顿直隶吏治的另一个着力点是清理积案。直省"风气甚坏"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各级官员懒于公事,极善拖延。曾国藩发现到同治八年(1869)旧历三月底止,直隶积压的同治七年以前的案件竟达一万二千余件。

仅保定府衙门中由朝廷交下来处理的重大京控上访(即越级直接上告到京师大理寺、刑部、都察院等衙门的案件,这些上访案件的处理原则一般都是发回当事的省份处理)案件就达一百三十余件。

这些案件,有延搁二三年的,有一拖就是八九年者。曾国藩说:"吏治之弊,民生之困,端由于此。"

曾国藩接印视事仅一个月后,就拿出了积案处理方案:《直隶清讼事宜十条》及《直隶清讼限期功过章程》。

在章程中,他要求:第一,"通省大小衙门公文宜速"。曾国藩指出,办事拖延之病,虽各省都有,但"直隶则似更甚"。现在军务已竣,曾国藩发誓要"力挽积习,与诸君子舍旧图新",他要求"通省上下皆以勤字为本"。凡是上司要下属查明或办理的事,都要明定期限,违限记过,凡小过达到六次,大过达到三次,就要撤差撤官。

第二,首先整顿保定府发审局。保定为首府,起着全省的表率作用,因此率先整顿。他要求保定府彻底杜绝府役、门丁得钱卖放、行贿嘱托、任意讹索之弊。

第三,要求州县官必须躬亲"六事",不得听信幕友丁书。所谓六事,即"亲收状纸""亲核案情""亲发传票""亲自勘验""亲定期限""上报案件亲自经理"。直隶向来逢三日、八日为老百姓告状之期,由门丁、典史等受理讼状,地方官从不亲自受理,积压多日,且最后往往由幕友拟定处理意见,地方官根本不过目,甚至缠诉已久而地方官还不知道告的是什么事。官府效率之低下通常拖得原告被告精疲力竭、倾家荡产,有时双方不想再打官司了,想收回诉讼,仍然被按例拖延,迟迟无法撤诉。

所以曾国藩提出了这六条要求:第一,放告之期,地方官必须亲自收状。即收押、释放人犯和处理、判决的文件、布告、榜文,要地方官亲自拟稿、过目、审定。

第2, 能断的案件,立予断结。不能断的案件,交幕僚拟批。但必须亲自细核,分别准驳。

第3, 第三,准理者,差票传人,必须亲自删改。第四,命盗案件,以初起招供为重,必须亲自勘验,愈快愈好。第五,承审期限,何日解勘,何日详结,必须亲自计算。第六,监禁管押之犯,常往看视。每日牌示头门,每月册报上司,必须亲自经理。"六者皆能躬亲,则听讼之道,失者寡矣。如其怠惰偷安,不肯躬亲者,记过示惩;如其识字太少,不能躬亲者,严参不贷。"

第四,"禁止滥传滥押"。差役在办案时,通常会把尽可能多的人牵扯到案内,管押起来,以借机勒索。曾国藩规定,各级官吏在清理讼案时,"不准多传"人犯、人证;而所传之人证,"非命盗大案,不准轻于管押",凡管押之人,必须挂牌明示,注明日期,"俾众周知"。如未悬牌,或牌上人数与实际管押人数不符,家属可以喊冤,总督还要派人秘查,查明属实,将记过严惩。

第五,"禁止书差索费"。曾国藩强调,丁书索费之恶习必须彻底改变,否则"一字到官,百端需索;疮痍赤子,其何以堪 !"他要求各级官吏必须尽除这一积弊。如果访察得有索费实据,必定"随时严惩"。

第六,"四种四柱册按月呈报悬榜"。"四种"指的是有关积案、监禁、管押方面的旧管、新收、开除、实在这四种不同类型;"四柱"指的有关逃犯方面的旧逸、新逸、已获、在逃这四种不同类型。曾国藩严格要求各州县官及时将这"四种""四柱"汇齐上报,"存于三处官厅,大众阅看"。如有不报者,或报而不实者,"立予记过"惩处。

第七,"严治盗贼,以弭隐患"。他要求各级文武官员"专讲捕盗之实政,不尚会缉之虚文",将所获之"犯"分为两种办法处置:一是"赃少而情轻者",仍照旧例"招解斟转";二是"赃多而情重者",及时禀请就地"照军法从事"。对于平时那些不能"治本治标"的官吏,予以"记过撤参";而对那些能够认真缉捕的官吏,"则予以重奖"。

第八,久悬未结之讼案应"核明注销"。曾国藩认为,有些民事案件本来就不严重,只是打官司双方因一时愤起,事后原被告双方"情甘罢讼";有些民事案件,本因刁民凭空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所以不敢到案对质。对于此类案件只要查有实据而又无法了结,就应当在两个月之后将案件注销,"以清积牍"。

第九,"分别皂白,严办诬告、讼棍"。曾国藩认为,直隶"健讼逞刁者亦复不少",要求各级官吏"确究虚实",分清是非黑白,"不稍含混,一变向来麻木不仁之习"。对于那些"积猾玩法"之讼棍,除照法律断案之外,"再加严刑以痛苦",以达"救一时之弊"的目的。

第十,"奖借人才,变易风俗"。要把扫除邪风与伸张正气同时推进。

在他的严厉督促下,整个直隶官场迅速行动起来。到同治九年二月初二日,也就是曾国藩接直隶总督印一年后,曾国藩奏报说,已经结清了同治七年(1868)以前的旧案一万两千零七十四件,同治八年以来的新案两万八千一百二十一件;现在旧案只剩九十五件,新案只剩两千九百四十件。在如此短的时间之内,将这三万余件复杂的新旧案件据实迅速结案,实在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可见曾国藩付出心血之巨大。

曾国藩的心血没有白费。他的所作所为给全国各省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他制定的《直隶清讼事宜十条》及《直隶清讼限期功过章程》切中时弊,有相当大的可操作性,不久被清廷多次印行,颁发各省,以便各地督抚参照执行。

曾国藩拼了老命,直隶官风也大为改观,然而,曾国藩本人并不满意。他说:"年内两次举劾,虽舆论尚谓不谬,而官场习气全未转移。"就在曾国藩准备将整顿吏治进行到底之际,发生了"天津教案"。之后他又调回两江总督原任,直隶吏治整顿半途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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