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一房地產違法將項目建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被罰15萬元

3月18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漢臺分局發佈一封行政處罰決定書(漢區環罰字〔2020〕5號)。

漢中金泰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70073××××263N

地址:漢臺區勞動西路西段漢水名城南區1#商鋪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採納情況

我局於2020年2月26日,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開發的漢水名城紫薇公館項目建設在漢中西郊水源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詳情請前往漢臺區政府網查看)

漢中一房地產違法將項目建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被罰15萬元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汙染飲用水水體”。

我局於2020年3月9日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漢臺分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漢區環罰告字〔2020〕5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及聽證權,2020年3月11日,你公司提交了陳述申辯材料,經局務會議研究,決定不予減輕對你公司的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的”。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實施罰款:壹拾伍萬元(¥150000.00)

你公司應於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漢中市漢臺區環境監察大隊辦理繳款手續,並將繳款憑證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複議或者提出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漢臺區人民政府或漢中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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