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年打死七旬防疫人員,年齡對刑事案件有哪些影響?

在3月23日,山東泰安發生了一起刑事案件,一名15歲的男子強闖防疫點,因被防疫人員阻攔而動手毆打防疫人員,致使一名70多歲的防疫人員倒地,該防疫人員送醫後不治身亡。在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到,實施毆打行為的是一名15歲的未成年人,顯然,他的行為已經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本文分析一下,該名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會對刑事案件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呢?

15歲少年打死七旬防疫人員,年齡對刑事案件有哪些影響?


刑事責任年齡

根據《刑法》的規定,已滿16週歲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不滿16週歲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已滿14不滿18週歲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在必要時可讓政府收容教養。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年齡為15歲,並且本案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因此,他應負刑事責任,由於他不滿18歲,因此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般情況下,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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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否有可能不予批捕?

根據最高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罪行較輕,具備監護條件,沒有社會危險性,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原則上不予批准逮捕。

罪行比較嚴重,主觀惡意不大,有悔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並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批准逮捕:

1、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的;

……

6、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學生

……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將老人家打死,罪行屬於比較嚴重,但是,根據以上規定,符合特定條件,有可能是不予批捕的。

不過,筆者認為,以上不予批捕的條件比較苛刻,例如,只要檢察院說犯罪嫌疑人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主觀惡意大,最後就會批准逮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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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判決預測

目前掌握的信息較少,根據前面的內容可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5週歲的話,應當減輕或從輕處罰。

具體判多久,還要看一下其他情節:坦白、取得諒解、被害人過錯等。筆者預測,最終可能判5至10年有期徒刑。

存在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

筆者認為,本案還存另外一種可能,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對被害人的死亡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他只構成普通的故意傷害罪,可能是輕傷或者輕微傷。關鍵我們要看,毆打行為與死亡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舉個極端的例子,甲患有心臟病,在路上與乙先發生爭吵,然後乙動手毆打了甲幾拳,甲倒地死亡。後來查明,甲是由於心臟病死亡的,並且是由於爭吵而引發心臟病發。也就是說,甲的死亡與乙的毆打行為,並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如果出現了這種情形,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僅對傷害的行為承擔責任。另外,筆者認為,這種可能性還是存在,因為受害人是一名70多歲的老年人。

未成年人是否會留有案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時不滿18歲,並且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對犯罪紀錄予以封存。被封存的卷宗,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利用,換言之,一般情況下,是查不到有案底的。

當然了,有些特殊的情況可以查詢,例如司法機關辦理案件需要,就可以進行查詢。如果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最後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麼,他的犯罪記錄將會被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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