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解讀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解讀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解讀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解讀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解讀六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以168票贊成,全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以下簡稱《社區矯正法》)。這是我國首次就社區矯正工作進行專門立法。該法共九章63條,將於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解讀六

關於“第六章 解除和終止”


《社區矯正法》在第六章明確了社區矯正工作執法主體,由專門的國家機關行使國家行刑權,確保社區矯正作為刑事執行活動的嚴肅性、規範性和權威性,強調尊重和保障人權,突出了實施程序中的規範執法,細化完善解除和終止矯正等執法環節工作標準,對社區矯正執行部門進行科學合理的權力劃分,促進刑事司法權力的合理配置和社區矯正的規範發展。該章進一步優化刑事法律制度,細化工作程序,增強了可操作性,解決了實踐當中出現的一些突出問題,對於推進社區矯正工作規範化、專業化、法治化以及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解讀六

《社區矯正法》解除和終止共八條


第四十四條 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滿或者被赦免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社區矯正對象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並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四十五條 社區矯正對象被裁定撤銷緩刑、假釋,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社區矯正對象死亡的,社區矯正終止。

第四十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具有刑法規定的撤銷緩刑、假釋情形的,應當由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對於在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由審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並書面通知原審人民法院和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對於有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銷緩刑、假釋情形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執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並將建議書抄送人民檢察院。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時,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第四十七條 被提請撤銷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在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的同時,提請人民法院決定對其予以逮捕。人民法院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決定逮捕的,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後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社區矯正機構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後三十日內作出裁定,將裁定書送達社區矯正機構和公安機關,並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擬撤銷緩刑、假釋的,應當聽取社區矯正對象的申辯及其委託的律師的意見。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社區矯正對象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執行以前被逮捕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撤銷緩刑、假釋的,對被逮捕的社區矯正對象,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予以釋放。

第四十九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具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予以收監情形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執行地或者原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建議,並將建議書抄送人民檢察院。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在收到建議書後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將決定書送達社區矯正機構和公安機關,並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決定收監執行的,由公安機關立即將社區矯正對象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收監執行。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決定收監執行的,監獄應當立即將社區矯正對象收監執行。

第五十條 被裁定撤銷緩刑、假釋和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逃跑的,由公安機關追捕,社區矯正機構、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協助。

第五十一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死亡的,其監護人、家庭成員應當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蘭州市司法局社區矯正和戒毒管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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