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祥荣受贿案一审宣判

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祥荣受贿案一审宣判

3月26日,舟山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祥荣受贿案,对被告人陈祥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陈祥荣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祥荣利用担任中共临海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椒江区委书记、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企业上市、项目用地、房产开发、工程承接、工作调动、税费减免、纠纷解决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在2009年至2018年间先后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8.7394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祥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祥荣在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审查调查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陈祥荣当庭表示不上诉。

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祥荣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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