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開行原部門主任受賄1900萬元被判10年,行賄者拿高爾夫球包裝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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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國開行稻香湖數據中心項目”審批大權,龍延軍藉此斂財1900餘萬元。

3月26日,國開行原主任龍延軍的一審判決在法院公佈,涉受賄金額超過190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龍延軍,男,1966年1月出生,原國家開發銀行機關服務局基建項目協調辦項目管理二組副組長、行政事務管理局基建項目協調辦公室項目管理三處處長、行政事務管理局基建項目管理辦公室主任。

国开行原部门主任受贿1900万元被判10年,行贿者拿高尔夫球包装现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龍延軍利用在國開行職務便利,於2011年至2017年間,在負責組織實施稻香湖數據中心工程項目期間,為多家公司及個人在項目招投標、工程推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先後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1842.7764萬元、房產一套(購買價格為77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龍延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張某在項目招投標、工程推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收受張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50萬元以及江蘇省海永鎮綠島江灣城小區房產一套(購買價格為人民幣77萬元)。案發前,被告人龍延軍先後將收受的250萬元退還給張某。

張某表示,其作為國開行稻香湖數據中心項目的總承包方,日常工作的開展離不開龍延軍的支持,龍延軍也幫助其協調關係解決了很多困難,比如協調工地供水、供電的接入,在工程結算方面督促審計公司的審計以儘快結算工程款,其給龍延軍送錢一方面是為了對他表示感謝,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跟他維護好關係,以更好的推進工作。

據判決書顯示,張某在向龍延軍賄送時警惕性極高,在為龍延軍購買的房產後,再拿出77萬現金交給龍延軍,然後通過轉賬留痕的方式造成龍延軍還款假象。

其司機證實,其給張某開車期間,曾經和張某去龍延軍位於延慶的別墅,張某揹著裝有現金的高爾夫球包過去了,沒多久他就空手回來了。

(二)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龍延軍利用職務便利,為×××公司數據中心事業部在項目招投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該單位時任總經理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300.085萬元及1萬美元(摺合人民幣6.1104萬元)。

(三)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龍延軍利用職務便利,為北京市×××公司在國開行稻香湖數據中心機房工程項目招投標、工程推進等事項提供幫助,先後收受北京市×××公司時任副總經理陳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80萬元。

(四)2017年間,被告人龍延軍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行政事務管理局基建項目管理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北京市×××公司在項目的臨水、臨電等事項提供幫助。2017年11月,龍延軍收受北京市×××公司下屬工業工程公司經理王某給予的1萬美元(摺合人民幣6.581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龍延軍於2019年5月6日被北京市房山區監察委員會查獲歸案。龍延軍到案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了其他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全部涉案贓款贓物已追繳。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龍延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龍延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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