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務院38號文《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
2012年,國務院辦公廳37號文《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
2018年11月初流傳的清整聯辦[2018]2號文《關於穩妥處置地方交易場所遺留問題和風險的意見》;
各省陸續出臺的各類監管文件;
事實上,64號文並不是首份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的文件,2011年和2012年,國務院辦公廳先後下發了《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簡稱37號文、38號文),今年1月,監管層也對各類交易場所開展了新一輪的整頓清理。
37號、38號文對金融交易場所畫了“六條紅線”,即
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
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建議單位持續掛牌交易;
權益持有人累計不超過200人;
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不得設立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所,其他任何交易所不得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
金交所(金融交易所)是市場上的新型交易平臺,其本質上是交易場所,並非金融機構,其功能在於提供交易平臺服務,撮合、促進金融資產的交易達成。金融交易所一般由省政F批准設立,受地方金融辦監管,各省市對金交所均出具了相對業務管理辦法,金交所自身也設有相應管理規則。
資金路徑
1、認購時:投資者→交易結算賬戶(銀行監管戶)→掛牌方
2、兌付時:掛牌方→交易結算賬戶(銀行監管戶)→投資者
為監督掛牌方專款專用,實現風險隔離,通常聘請銀行成為資金監管方。金交所作為交易平臺,對交易數據、資金結算信息進行記錄,並保存交易相關法律文本備案登記。
定融產品(定向融資計劃/工具)一般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的公司、企業及其他商事主體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募集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創新產品。顧名思義,金交所定融產品則是指在金交所備案發行的定融產品。 發債主體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募集債券,每款私募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定融的交易規則
一、交易結構
二、交易流程
(一)主體入會
大多數金交所一般設會員制,無論掛牌方及投資者或其他參與交易的主體均應當入會。
融資方即掛牌方應先向金交所發起申請,提交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評級報告、財務報表等,申請成為金交所會員。
(二)准入審核
金交所審核掛牌方資質,綜合考量背景、評級、資金用途、還款能力及增信措施,決定是否准入並給出一定融資額度。
各個金交所的准入標準有較大差異。出於風險控制角度的考量,大多數平臺要求掛牌方評級AA或交易結構中有強擔保主體。
2018年經濟下行,資本市場頻頻暴雷。基於此,多數金交所對民營企業、兩高一剩行業、房地產企業嚴格控制,甚至禁止准入。實際上絕大多數掛牌方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這類融資平臺往往有較多的在建工程項目,包括基建、棚改、民生項目等,融資需求巨大。這也就是通常會在金交所做的政信類項目。
(三)簽約
掛牌方及相關主體簽署法律文本,聘請受託管理人及監管銀行。
(四)產品掛牌
金交所登記備案,發佈掛牌公告。
部分金交所在上會時,不要求掛牌方披露資金用途,資金走向難以把控。
(五)投資者認購
投資者根據金交所發佈的掛牌信息,辦理入會手續,簽署認購合同,完成資金交割。
(六)產品成立
金交所發佈定融產品成立公告,產品成立,開始起息。
(七)產品兌付
掛牌方按約付息,到期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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