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上課被老師性侵,能否追究老師的刑事責任?

近日,一名男教師涉嫌在10年前性侵小學生的事件引起大家關注。受害人小趙的舅舅在家裡找到一封信,這封信是小趙在2017所寫,這封信是寫給她小學數學老師鄧某的,是希望讓其認識自己錯誤並承擔責任。小趙的姐姐在看到後,讓小趙將相應的細節寫出來,我們一起看下,究竟發生了什麼?

10年前上課被老師性侵,能否追究老師的刑事責任?


事情概述

據小趙手寫的信可知,事發在2010年,小趙剛上一年級,當時鄧某是她的數學老師,在上課時,鄧某把小趙叫到講臺上,讓小趙坐到他的腿上,一邊給同學講課,一邊對小趙實施性侵害。這樣的侵害,一直持續到小趙四年級,直到她轉學。第一次受到侵害時,小趙不滿7歲,鄧某已經55歲。

小趙上到初中學了生理課之後,就知道當年鄧某對她所做的是非常不好的事,於是,她就在2017年寫下那封信。

小趙曾經將信中的內容通過微信發給鄧某,得到的卻是鄧某的870元轉賬。隨後,小趙的母親將這些錢還給鄧某

目前,小趙已經到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了當年一條沒有洗的褲子,該褲子上面有白斑,公安機關已經安排人員提取DNA。

這條褲子上的精斑,能否提取出有效的DNA呢?筆者並不是醫學專業的,

關於DNA的時效問題,在網上大概搜索了一下,留在體外的精斑痕跡沒有被破壞,沒被水清洗,即使過了10年,都有可能通過DNA技術檢測

10年前上課被老師性侵,能否追究老師的刑事責任?


什麼可以作為證據?

如果DNA檢測到褲子上的精斑屬於教師鄧某所有,那麼該褲子就可以作為定罪的證據使用,而且,很有可能成為最重要證據。如果褲子上的精斑,由於時間原因無法檢測出來的話,那就要看其他證據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本案中,受害人小趙的陳述、她同學的證言,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能否定罪要看情況。

10年前上課被老師性侵,能否追究老師的刑事責任?


證人證言與被害人陳述能否作為定案根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本案中,如果只有證人證言與小趙的陳述,很難定鄧某的罪。

首先,小趙的同班好友告知記者,她也曾經坐過鄧某的腿,但她自己沒有受到侵犯。

其次,她的同學證言,估計只能證明小趙曾經坐老師腿上,而不能證明是否有性侵行為。證人的猜測性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最後,小趙的同學當時都小學生,且時間久遠,他們的證言很難讓法庭採信。法官對這些證言的真實性根本無法確認,很有可能不會作為定案的根據。

10年前上課被老師性侵,能否追究老師的刑事責任?


嫌疑人的轉錢行為能否證明其有罪?

本案中還有一個細節,受害人小趙曾經寫信給鄧某,該信的內容是控訴鄧某對其侵犯,鄧某當時轉給小趙870元,這個行為能否作為定案依據呢?答案是否定的。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證據不一樣,民事訴訟中,只有具有高度蓋然性,就可以認定結果。但是,刑事訴訟的話,只有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只要證據有一點瑕疵,就有可能不被採納。換言之,刑事案件中,對證據的要求極為嚴格。

如果定罪,會受到什麼處罰?

我們可以看到,要想證明這個數學老師存在性侵行為,還是要靠那條褲子。當然了,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己供述了犯罪行為,同時能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相印證的,同樣可以定罪。如果最終定罪,數學老師鄧某,會受到什麼處罰呢?

根據《刑法》規定,在公共場所姦淫幼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司法解釋,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對不滿12週歲的兒童、多次強姦兒童的,應當從嚴懲處。

筆者猜測,如果最終能確認鄧某的犯罪事實,筆者認為,最終很有可能被判死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