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著“共享經濟”的幌子進行網絡傳銷,該遭!


近日,甘孜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馮樹斌、馮素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庭審回顧

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9788571

打著“共享經濟”的幌子進行網絡傳銷,該遭!


打著“共享經濟”的幌子進行網絡傳銷,該遭!

2016年7月以來

楊志偉、宋世平、斯孝正等人(均已另案處理)設立“國家共享經濟創新交易示範中心”網絡運營平臺,籌建“鑫圓共享經濟組織”,註冊成立四川鑫圓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和四川興鑫圓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先後創建了建材等28個產業中心,冒用國家名義,打著國家平臺、共享經濟等幌子,以虛假購買商品為名,大肆層層發展會員加入,會員在網絡系統中通過實名註冊賬號並綁定銀行卡後通過代理商報單等方式掙取積分和現金返利。各產業中心以投入11.7%的資金,獲得8.547倍即100%的配置金額,100萬的配置總額在系統裡反映為100萬的積分,會員付款七天後平臺每天按照萬分之六的比例進行返利,每天返利以積分的方式計入個人賬戶,1積分相當於1元人民幣,積分達到500分可提現,提現時要扣除提現總額20%的積分用於共享商城消費,扣除提現總額5%的手續費。


打著“共享經濟”的幌子進行網絡傳銷,該遭!

2017年

被告人馮素雄加入該組織並先後取得鑫圓共享經濟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建材、設備、商貿、油卡、房產、裝飾板塊的代理資格,在產業中心共註冊9個賬號,成立甘孜州澤潤居安房屋經紀有限公司,通過面授、微信等方式大肆宣傳該平臺並發展會員掙取積分和現金返利。被告人馮樹斌作為馮素雄建材板塊的下線,取得了鑫圓共享在四川省雅安市建材、設備板塊代理權,註冊成立雅安鑫圓共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並以面授、微信等方式發展會員掙取積分和現金返利。


打著“共享經濟”的幌子進行網絡傳銷,該遭!

經重慶市科信電子數據司法鑑定所鑑定

被告人馮素雄在產業中心“chuanmei”賬號下線層級共有1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有4個,總下線會員數共有4個,其中繳費人員0人,使用綁定賬號“馮素雄fsx”提現0元;

在產業中心“shangmeng”賬號下線層級共有3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有5個,總下線會員數共有7個,其中繳費人員5人,會員總投入額為60.255萬元(本案所涉金額均為人民幣),使用綁定賬號“fsx1688”提現4.541萬元;

在產業中心“shebei”賬號下線層級共有3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有35個,總下線會員數共有44個,其中繳費人員27人,會員總投入額為1857.0205萬元,使用綁定賬號“馮素雄fsx”提現15.6845萬元;

在產業中心“youka”賬號下線層級共有2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有3個,總下線會員數共有6個,其中繳費人員2人,會員總投入額為1.8萬元,使用綁定賬號“馮素雄1968”提現3040元;

在產業中心“zhuangshi”賬號下線層級共有2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有5個,總下線會員數共有8個,其中繳費人員2人,會員總投入額為25.74萬元,使用綁定賬號“馮素雄168”提現6365元;

在產業中心“zulin”賬號下線層級共有2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有4個,總下線會員數共有6個,其中繳費人員0人,使用綁定賬號“馮素雄fsx”提現0元;

在產業中心“jiancai”賬號下線層級共有8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有36個,總下線會員數共有428個,其中繳費人員155人,會員總投入額為1340.7628萬元,使用綁定賬號“馮素雄fsx”提現12.217萬元。


被告人馮樹斌在產業中心“jiancai”賬號下線層級共有7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有18個,總下線會員數共有322個,其中繳費人員89人,會員總投入額為620.6904萬元,使用綁定賬號“馮樹斌fsb”提現8.3695萬元;

在產業中心“shangmeng”賬號

下線層級共有1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有1個,總下線會員數共有1個,其中繳費人員0人,使用綁定賬號“fsb1688”提現570元;

在產業中心“shebei”賬號下線層級共有2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有7個,總下線會員數共有9個,其中繳費人員8人,會員總投入額為109.95萬元,使用綁定賬號“馮樹斌fsb”提現3.2205萬元;

在產業中心“youka”賬號下線層級共有1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有1個,總下線會員數共有1個, 其中繳費人員0人,使用綁定賬號“fsb1966”提現0元;

在產業中心“zulin”賬號下線層級共有1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有1個,總下線會員數共有1個,其中繳費人員0人,使用綁定賬號“馮樹斌fsb”提現0元。


打著“共享經濟”的幌子進行網絡傳銷,該遭!

2018年12月13日

被告人馮素雄在瀘定縣長征大道A棟1單元7-2家中被瀘定縣公安局抓獲歸案;


打著“共享經濟”的幌子進行網絡傳銷,該遭!

2019年2月13日

被告人馮樹斌在成都車站進站口被成都鐵路公安處成都站派出所民警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樹斌、馮素雄參與以楊志偉等人為首的“鑫圓共享經濟”傳銷組織,併成立公司與該組織進行業務對接,通過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對該組織平臺進行宣傳,發展下線,騙取財物,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屬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馮樹斌、馮素雄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在整個“鑫圓共享經濟組織”中屬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馮素雄主動退還部分會員的投資款並取得諒解,酌定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馮樹斌、馮素雄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法決定對二被告人減輕處罰。


2019年12月18日,瀘定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人馮樹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被告人馮素雄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馮樹斌、馮素雄不服,提起上訴。


甘孜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符合法律規定,審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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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互聯網時代,傳銷紛紛“改頭換面”,以無接觸、網絡化、地域分散化為特徵的新型網絡傳銷頻頻出現。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的名義,編織“低投入、高收益”的謊言,吸引群眾盲目“投資”,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發展的隱患,法律對此類犯罪予以嚴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案的宣判對傳銷違法犯罪形成有效的震懾,有助於引導轄區群眾有效識別網絡傳銷活動,避免傳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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