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停止營業 租金應酌情減免

【案件回放】2001年12月,上海億大公司向翊宇公司出租佰威大酒店地下室(毛坯)並簽訂了《上海億大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用途為電腦網吧;每月租金為3.2萬元,超過15天未付,以提前終止合同認,並按相當於3個月的租金作為億大公司經濟損失的賠償費。合同簽訂時,翊宇公司支付了租房保證金6.4萬元。2002年11月,翊宇公司提出申請退租,億大公司回覆稱:翊宇公司必須分期償還2002年9月、10月的欠租5.4萬元;11月30日前、12月30日前、2003年1月30日前各償付人民幣1.8萬元。該覆函經翊宇公司蓋章認可,按該覆函履行了支付租金等義務。2003年4月,翊宇公司接到有關主管部門因防治“非典”疫情停業的通知停業,至6月10日恢復營業。同年7月,因雙方發生衝突,億大公司在租賃房屋通道上安裝了鐵門,並訴諸法院,請求判令翊宇公司支付欠租19.6萬元;償付違約金9.6萬元。翊宇公司要求駁回億大公司訴訟請求,同時反訴請求判令億大公司支付其違約金9.6萬元,賠償損失19.56萬元,免除租金4.8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判決:涉案合同終止履行;翊宇公司給付租金17.1萬元;水電費8.3萬元;億大公司返還租房保證金6.4萬元。

因疫情停止營業 租金應酌情減免


【恆略論法】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韓廣東認為,涉案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中,翊宇公司拖欠億大公司租金,應屬違約,但億大公司提出翊宇公司分期給付的條件,翊宇公司表示接受,並按億大公司要求進行了履行。因遇“非典”疫情防治,翊宇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翊宇公司停止經營,應酌情減免租金。億大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在雙方發生衝突後,對租賃房屋加鎖等情況,對翊宇公司的正常經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因此億大公司履行存在瑕疵。由於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均有違約行為,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疫情停止營業 租金應酌情減免


恆略律師提醒:全國人大法工委解釋,對於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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