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成昆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原副總經理劉琨被提起公訴

涉嫌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成昆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原副總經理劉琨被提起公訴

川報觀察記者 任鴻

3月25日,記者從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獲悉,日前,四川省成昆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原副總經理劉琨(副局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遂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琨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劉琨,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遂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劉琨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其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涉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成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刘琨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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