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垦的荒地被国家征用后会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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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土地确权工作的不断推进,很多农民的土地已确权完了,且领取到了土地证,但有部分农民不仅确权不了,还被收回,比如、开荒地、一户多宅、超标等,那什么是开荒地?开荒地被征用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开荒地

  1、荒地指可供开发利用和建设而尚未开发利用和建设的一切土地,主要包括宜农、宜林和宜牧荒地等。狭义的荒地通常指宜农荒地。即宜于耕种而尚未开垦种植的土地和虽经耕垦利用,但荒废而停止耕种不久的土地。前者为生荒地,后者为熟荒地,两者均是农业用地中的一项重要后备土地资源。而对荒地进行开垦,就是所谓的开荒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二、国家会对农村荒地实行征收吗

  1、只要荒地在征收的范围之内,国家是会对其实行征收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这样规定“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3、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三、开荒地被征用补偿标准

  农村开荒地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但有无补偿各地规定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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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是在国家有紧急需要时,国家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而不必得到财产所有权人的同意。

按照《物权法》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下,国家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国家征用个人财产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是征用的原因,只能是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平时不得随意征用。二是征用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三是在使用被征用的个人财产后应将该财产返还给权利人,并且给予一定补偿;对于造成征用财产损害或因财产灭失不能返还的,要给予补偿。

如果国家拒绝支付补偿或者支付标准过低,公民有权依据《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人民警察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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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您是哪里的?开垦了荒地做什么用途?开垦时有没有相关部门审批?这些确定以后还要根据您当地征收的相关规定确定怎么补偿,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专业人士,避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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