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隨旅行團溺水身亡 父母妻兒訴請旅行社賠償

2009年7月13日,周某所在單位與徐州XX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約定該單位組織職工參加該旅行社組織的國內旅行團。周某在某島浴場下海游泳,旅行社的當地導遊已經告知下海游泳不在服務範圍,但未能阻止事件的發生,周某下海後發生溺水事故,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周某父母妻兒與旅行社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訴至本院。原告認為X島浴場的告示中明確顯示該海水浴場“停止營業,海上因無任何防護設施,嚴禁遊客下海游泳衝浪”等內容,涉案旅行社交給當地導遊將遊客安排至該島旅遊,應認定該旅遊場所是不對外開放的、不具備安全措施的游泳場所。旅行社擅自變更浴場,並因該浴場未正常營業,安全防護設施不全,致使溺水死亡事件發生。

跟隨旅行團溺水身亡  父母妻兒訴請旅行社賠償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廣東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XX旅行社是否存在過錯以及XX旅行社的行為與周某的死亡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旅行合同為旅行社提供有關旅行給付於全部旅客,而由旅客支付報酬的合同。旅行中景點安排,由旅行社接洽第三人給付,除旅客已直接與第三人發生合同關係外,該第三人即為旅行社的旅行輔助人,對遊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負有保障義務。第三人如有故意或過失侵害旅客的行為,旅行社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周某所在工作單位與被告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後,周某實際參加了被告組織的旅遊,周某與被告成立了旅遊合同關係。周某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具備一定的安全防範意識,應意識到在海里游泳危險性,但其卻過於自信不顧危險到海里游泳,以致發生意外,對意外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作為旅遊服務方,對遊客的人身安全應盡到充分的注意和保障義務,被告方在周某下海游泳時未進行勸阻,對意外的發生應承擔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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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侵權之訴,原告方是死者周某的近親屬,其作為受害人要求被告承擔侵權民事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賠償的比例應根據雙方的過錯及該過錯在周某死亡中的作用合理確定。根據本案實際,法院酌定被告對周某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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