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昆明女大學生“溺水”案:唯有真相能撫慰苦難的小草媽媽

唯有真相才能稍許撫慰如此苦難的“小草”媽媽

2019年10月14清晨,權威媒體客戶端公佈了李小草“尚不構成刑事案件”的報道,從報道內容來看,案件細節完整,有理有據,特像官方通稿。但筆者看完,總感覺蹊蹺,官方通稿應該由官方自己渠道發佈,為何由媒體發佈,且媒體也沒有註明發佈單位,看著通稿內容不像新聞稿,明明就是一份官方案情通報,卻又不見發文單位,帶著疑問,我搜索了盤龍警方微博,卻沒有發現最新通報內容。隨後翻閱了“李小草媽媽”微博,其表示13日下午才屍檢,半月後才出結果,怎麼立刻有案件通報了?她也是從媒體中得知“尚不夠成刑事案件”結果。我開始懷疑這份有份量媒體發佈此案通報的真實性。不久媒體又報道稱盤龍警方並沒有發佈此案的通報,隨後該權威媒體刪除“尚不夠成刑事案件”的稿件。基於這份稿件,多位筆者同行進行了法律解讀和質疑。多有借鑑,再論如下:

一、“相約自殺”真實存在嗎?

刑法上“相約自殺”導致其中有人死亡,而未死亡者需要承擔故意殺人罪刑事責任的。此案中“李小草媽媽”在控告書中控告被告知存在“相約自殺”事實,事後被相關官方否認。“相約自殺”是主觀意志的表現,要想證明此事實存在,只能查閱兩男一女筆錄中是如何陳述的,若筆錄中無此記載或者都否認,再無其他證據佐證下,“相約自殺”難以成立。故,據“相約自殺”控告故意殺人罪難以成立。

二、“打耳光”到底是“醒酒”還是“暴力侵害”?

“打耳光”是為了“醒酒”?兩男與李小草第一次見面,稱不上是多麼要好或熟悉的朋友,怎會有如此反常“醒酒”方式?不會有人接受這種解釋。反而更有人願意相信因為某某不成“惱羞成怒”後給兩巴掌。當然,“打耳光”也需要結合當時前因後果和實際情況,才能做出合理解釋。

三、兩男兩女喝酒,為什麼只有李小草“酒醉”?

李小草“酒醉”暫無證據證實,只是單方陳述。不知道屍檢是否能夠檢測出“酒醉”狀態。根據權威媒體發佈的通報,他們從下午5點從市中心正義坊聚餐一路到桃源街熱度酒吧,到事發超9個小時,共計點了36瓶啤酒和一瓶白酒(不知是否全部喝完),其他人都沒事,只有李小草“酒醉”。李小草只有和任某是室友,而與兩男並不熟悉,自己會自飲喝醉,也是蹊蹺。是否存在被“下藥”或者有意聯合“灌醉”達到非法目的?針對此,只有調取喝酒酒吧以及聚餐視頻查看了。若只是正常喝酒,因為個體差異酒量而醉,另當別論。若是正常喝酒,唯獨讓一個剛剛接觸而認識的女生“酒醉”,這又如何解釋?

四、某男兩手兩腳作支撐俯到耳邊只是勸告“不要亂了,睡會就好了”?

針對此事實,需要查看視頻,通報說有高清音頻,從音頻內容中就可以聽到真實對話內容,也可以從行為上看出某男到底是否存在“強制猥褻”行為。某男若沒有行為不軌,也需要證據證實。

五、既然有高清音頻,是否真實存在李小草三次要報警的言語?

李小草若真有報警的言語,必定遭遇了什麼,還要三次表明報警,報警內容與死亡是否有因果關係?據此,應該查明李小草有木有說過報警,至關重要。

六、李小草落水過程的視頻有沒有?

凌晨2點,盤龍江邊事發地點是否還有路燈,也不知道是否有視頻記錄下了落水過程或者是否有目擊人看到落水經過。這個情節是本案最為關鍵的案件事實,視頻是最有力的證據,需要查明落水是自己掉下還是被逼迫跳下或者有人推下(扔下),幫助跳下?等等。

七、聚餐、飲酒三小時之外還發生了什麼?

在酒吧發生的一切是案件事實的重點,但不能僅拘泥於酒吧三小時的事情,擴大範圍,調查李小草及另外兩男一女48小時活動軌跡以及電話微信等相關信息,查看是否有異常行為。特別是從下午四人碰面開始到事發整個過程發生了什麼,也許對本案有重大突破和發現。

八、屍檢對本案有什麼影響?

事發至今超過一個月啟動屍檢,是否還能準確檢查出酒精含量呢?是否能夠檢查出服食了違禁藥品或者被下藥呢?是否能夠檢查出遭遇性侵害或者發生過性行為呢?(一般非正常死亡的女性都要進行是否遭遇性侵害檢查)。

逝者已去,留下太多疑問。司法公信力不在於輿論洶湧而高度重視,而讓當事人在每一起司法個案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李小草媽媽無奈之下網絡呼籲案件真相,才引起高度重視。本案提級管轄,終於立案偵查。一切都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讓證據來證明本案一切。李小草媽媽不能接受女兒已去的事實和如此荒唐的死亡原因,但一切都要以證據為準,用證據來證明事實真相,只有證據證實的真相才能稍許撫慰這個苦難的媽媽。

李小草的死亡與兩男一女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需要進一步查證。若最終無法證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也難逃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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