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梳理重慶退休人員工傷規定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行政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渝高法〔2004〕249號)

第十一條、離退休人員受本企業返聘或其他企業聘用,在工作中發生傷亡事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返聘企業或其他企業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理解】《工傷保險條例》是2004年開始實施的,重慶高院的這個規定未區分離退休人員未區分是否領取退休待遇,目前已無法適用。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關於工傷類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7〕273號)

  十四、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可以按照正常途徑享受工傷待遇。

  辦理了退休手續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不應認定為工傷。當事人要求工傷待遇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辦法處理。

【理解】重慶勞動部門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是否辦理退休手續作為認定工傷的依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請示的答覆》(2010)行他字第10號

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理解】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之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一律終止勞動關係,但由於農民工群體的特殊性,沒有養老待遇,而且群體人數眾多,最高院答覆仍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12〕22號

第五十五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理解】2010年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於2011年施行。重慶的實施辦法是對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具體實施,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適用該規定。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有關受傷性質認定和待遇賠償問題的會議紀要》的通知(渝高法〔2015〕205號)

二、用人單位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超齡人員,不包括經有權機關批准延遲退休的人員)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超齡人員及其家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受理,並認定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主體責任。超齡人員勞動能力鑑定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超齡人員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不適用《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實行一次性賠償。超齡人員及其近親屬就賠償金額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不屬於勞動爭議,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理解】2015年的渝高法〔2015〕205號與渝人社發〔2015〕252號對該問題進行了統一,意見是人社部門可以受理並認定工傷,但不適用《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而是參照規定實行一次性賠償,且不屬於勞動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有關受傷性質認定和待遇賠償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15〕252號)

二、用人單位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超齡人員,不包括經有權機關批准延遲退休的人員)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超齡人員及其家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受理,並對用人單位是否承擔工傷主體責任進行認定。超齡人員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三、超齡人員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經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主體責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不適用《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實行一次性賠償。

四、超齡人員及其近親屬就賠償金額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不屬於勞動爭議,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理解】2015年的渝高法〔2015〕205號與渝人社發〔2015〕252號對該問題進行了統一,人社部門可以受理並認定工傷,但不適用《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而是參照規定實行一次性賠償,且不屬於勞動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016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理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就該問題認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領取養老待遇,繼續在原來的用人單位工作受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責任。限定了繼續在原來的用人單位工作的條件。或者雖然更換了工作單位,但用工期間購買了工傷保險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重慶市六部門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專題座談會紀要》2017

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構成勞動關係的認定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的認定,市高法院曾經發布過意見不一致的解答意見。經市高法院民一庭、行政庭與市人社局溝通協商,市高法院出臺了《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有關受傷性質認定和待遇賠償問題的會議紀要》(渝高法〔2015〕205號),該紀要明確了“超齡人員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不適用《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實行一次性賠償。超齡人員及其近親屬就賠償金額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不屬於勞動爭議,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該紀要經市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的認定應當按此辦理。

【理解】該會議紀要仍然堅持適用2015年的渝高法〔2015〕205號文件,人社部門可以受理並認定工傷,但不適用《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而是參照規定實行一次性賠償,且不屬於勞動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就可以主張的待遇問題未明確。


2019年,《六部門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專題座談會紀要(五)》

三、“超齡人員”因工受傷且被評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用工單位是否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問題

根據市高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有關受傷性質認定和待遇賠償問題的會議紀要》(渝高法〔2015〕205號)之規定,“超齡人員”因工受傷且被評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經認定由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主體責任的,由用工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進行一次性賠償。用工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進行一次性賠償時,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但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理解】2019年的會議紀要規定進行了限制解釋,適用2015年的渝高法〔2015〕205號文件認定工傷後,可以主張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但不能主張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020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工傷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通知

二十一、對已辦理退休或者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答:該工傷職工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情形,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理解】2020年的規定再次進行了限制解釋,認定工傷後,可以主張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不能主張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也不能主張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文由法谷團隊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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