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隔離、刻意隱瞞如何定罪?後果可能比你想象更嚴重!


拒絕隔離、刻意隱瞞如何定罪?後果可能比你想象更嚴重!

青海一新冠肺炎患者隱瞞行程致900人隔離3人確診,被提起公訴

記者3月11日從青海省檢察院獲悉,日前西寧市湟中縣檢察院對新冠肺炎已治癒的犯罪嫌疑人苟某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提起公訴,這是青海省首例疫情期間發生的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件。

經查,西寧市湟中縣某村村民苟某,長期在武漢市經營蘭州拉麵館。1月17日自武漢返回西寧,當晚出現咳嗽、發熱、乏力症狀。1月19日至26日,苟某在本村探望親戚、為外甥籌備並參加婚禮等。期間,苟某在工作人員兩次前往其家中開展疫情排查時均謊稱已返寧40余天。1月27日,苟某病情加重,在家人的陪伴下至青海省紅十字醫院就診。1月30日被認定為新冠病毒肺炎確診病例。

苟某被診斷為感染新冠病毒後,對衛生疾控部門調查工作人員刻意隱瞞其行蹤軌跡、密切接觸人員情況,妨礙流行病調查等預防、控制措施實施,導致900人被隔離,密切接觸人員中3人被確診感染新冠病毒。

1月31日,西寧市公安局對苟某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當日,西寧市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全面瞭解案件情況,引導偵查取證。

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對於明知自身已經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出於報復社會等主觀故意,惡意散播病毒、感染他人,後果嚴重、情節惡劣的,以及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本案犯罪嫌疑人苟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建議公安機關改變案件定性。

2月15日公安機關採納市檢察院意見,以犯罪嫌疑人苟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其監視居住。3月5日,西寧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西寧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次日,西寧市檢察院按照案件管轄規定交西寧市湟中縣檢察院辦理。

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山東首例 !隱瞞接觸史,菏澤成武新冠肺炎治癒患者被判有期徒刑十個月

3月1日上午,成武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山東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被告人田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該案由成武縣人民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通過互聯網庭審系統主持審理。

據悉,被告人田某某2020年1月9日乘車從湖北返回成武家中,1月20日出現發熱、乾咳等症狀,後分別到本村衛生室、大田集鎮醫院、成武縣人民醫院就診,期間故意隱瞞其武昌、漢口接觸史。1月25日,被告人田某某被診斷為疑似患有新冠肺炎,在醫護人員將其轉入感染科病房隔離治療時,不予配合並申請出院,1月26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造成醫護人員、同病房病人等37人被隔離,嚴重影響了醫療機構對疫情的防治,並在一定範圍內造成了恐慌。因涉嫌犯罪,2月8日,成武縣公安局對其立案偵查。2月26日成武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成武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成武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某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宣佈將新冠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後,拒絕配合醫護人員採取的防治措施,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給37人造成被感染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告人田某某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該案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田某某的認罪悔罪表現,據此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拒絕隔離、刻意隱瞞如何定罪?

今年2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等就已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對上述行為的定罪處罰作出明確規定:新冠確診病患拒絕隔離進入公共場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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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長楊萬明表示,疫情發生以來,絕大多數群眾能夠依照法律規定,自覺配合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但有的地方也出現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現象。

如已經確診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人拒不服從隔離治療措施,或者曾經進出疫情高發地區、已出現發熱等感染症狀,仍刻意隱瞞甚至進入公共場所等等。

“上述行為不僅危害行為人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危害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應當依法懲治。為準確適用法律,《意見》區分案件不同情況,特別是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對定罪處罰作出了明確。”他說。

一個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應當接受隔離治療。已經確診或者疑似病人違背法定義務,拒絕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的,顯屬“明知故犯”,屬於希望或者放任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危害公共安全,對此,依法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基於此,《意見》明確,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一是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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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還可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已決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防控措施。

《意見》明確,其他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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