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上課時性侵幼女5年,如今66歲老師被立案偵查,如何處理?

【案例】10年前,王某(男,56歲)為劉某(女,7歲)的小學數學老師。在一次課堂上,王某讓劉某到講臺上來,王某解開劉某的褲子,對劉某進行性侵。劉某當時年紀很小,不懂。當她想對同桌提起剛才“被摸”的經歷的時候,王某竟然要劉某“不要說出來”。就這樣,從小學一年級持續到小學四年級,王某就是這樣性侵劉某,而到了五六年級,王某在辦公室讓劉某坐到其大腿上,進行侵犯。如今十年過去,劉某才勇敢地站出來揭發王某的罪行,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

10年前上課時性侵幼女5年,如今66歲老師被立案偵查,如何處理?

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王某涉嫌強制猥褻兒童罪,屬於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的情節加重犯

《刑法》第237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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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為什麼構成強制猥褻兒童罪而不是強姦罪?

幼女應當屬於14週歲以下沒有疑問。對於普通的強姦罪,我們一般採取插入既遂說,即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為既遂標準。而對於幼女,一般採取接觸既遂說,即男性生殖器接觸幼女的生殖器為既遂標準。而猥褻行為就是除了強姦行為之外的扣、摸等行為。從本案中事實描述中,可以看出並不如何幼女強姦的接觸一說,應當認定為猥褻行為。

(2)教室屬於公共場所嗎?

教室此時屬於上課期間,很顯然是公共場所,犯罪嫌疑人唯一可以辯解的是他這種行為在講臺後面,被講臺堵住了,並沒有被其他人得知。但是這種辯解是不成立的,因為公共場所並不要求被他人具體得知,只要有被他人可能得知的可能性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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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下劉某的回憶,感受一下:我被他性侵的時候,全班同學都在看著那個講臺,我現在想起來真是像做噩夢一樣。

(3)關於本案的訴訟時效

本案屬於強制猥褻兒童罪的“情節加重犯”,應當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45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也就是說有期徒刑,除了死緩減刑和數罪併罰,應當判處15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法》第87條【追訴時效期限】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追訴時效的計算是法定最高刑,根據上述分析王某強制猥褻罪的法定最高刑期為15年,因此追訴時效為15年。很顯然,本案是10年前犯案,而且是連續犯,現在並沒有過訴訟時效。

10年前上課時性侵幼女5年,如今66歲老師被立案偵查,如何處理?

結語:雖然從法律上分析,王某可能只構成猥褻兒童罪,但是這並不影響對他的定罪量刑,對於猥褻兒童的,根據司法解釋,從重處罰應當增加20%的刑期,筆者的意見是在法律範圍內從嚴從重處罰。

劉某說:我現在不喜歡任何男性同胞,上了年紀的都非常討厭,不想再回外婆家,不想再回到那個小學。

這個案件對劉某傷害我就不用再描述了,各位網友能夠感受到。從這個案件中我們得到的啟示是:一是要加大對教師師德的規範,發現一起,嚴肅處理一起;二是要加強對孩子的生理教育,及時向家長反映問題;三是要堅決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千萬不要過了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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