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上课时性侵幼女5年,如今66岁老师被立案侦查,如何处理?

【案例】10年前,王某(男,56岁)为刘某(女,7岁)的小学数学老师。在一次课堂上,王某让刘某到讲台上来,王某解开刘某的裤子,对刘某进行性侵。刘某当时年纪很小,不懂。当她想对同桌提起刚才“被摸”的经历的时候,王某竟然要刘某“不要说出来”。就这样,从小学一年级持续到小学四年级,王某就是这样性侵刘某,而到了五六年级,王某在办公室让刘某坐到其大腿上,进行侵犯。如今十年过去,刘某才勇敢地站出来揭发王某的罪行,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10年前上课时性侵幼女5年,如今66岁老师被立案侦查,如何处理?

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王某涉嫌强制猥亵儿童罪,属于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情节加重犯

《刑法》第237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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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为什么构成强制猥亵儿童罪而不是强奸罪?

幼女应当属于14周岁以下没有疑问。对于普通的强奸罪,我们一般采取插入既遂说,即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为既遂标准。而对于幼女,一般采取接触既遂说,即男性生殖器接触幼女的生殖器为既遂标准。而猥亵行为就是除了强奸行为之外的扣、摸等行为。从本案中事实描述中,可以看出并不如何幼女强奸的接触一说,应当认定为猥亵行为。

(2)教室属于公共场所吗?

教室此时属于上课期间,很显然是公共场所,犯罪嫌疑人唯一可以辩解的是他这种行为在讲台后面,被讲台堵住了,并没有被其他人得知。但是这种辩解是不成立的,因为公共场所并不要求被他人具体得知,只要有被他人可能得知的可能性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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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下刘某的回忆,感受一下:我被他性侵的时候,全班同学都在看着那个讲台,我现在想起来真是像做噩梦一样。

(3)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

本案属于强制猥亵儿童罪的“情节加重犯”,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45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也就是说有期徒刑,除了死缓减刑和数罪并罚,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法》第87条【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追诉时效的计算是法定最高刑,根据上述分析王某强制猥亵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为15年,因此追诉时效为15年。很显然,本案是10年前犯案,而且是连续犯,现在并没有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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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虽然从法律上分析,王某可能只构成猥亵儿童罪,但是这并不影响对他的定罪量刑,对于猥亵儿童的,根据司法解释,从重处罚应当增加20%的刑期,笔者的意见是在法律范围内从严从重处罚。

刘某说:我现在不喜欢任何男性同胞,上了年纪的都非常讨厌,不想再回外婆家,不想再回到那个小学。

这个案件对刘某伤害我就不用再描述了,各位网友能够感受到。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得到的启示是:一是要加大对教师师德的规范,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二是要加强对孩子的生理教育,及时向家长反映问题;三是要坚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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