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還林土地被修路徵收,地面附著物賠償款應該誰來領?為什麼?

朝陽下裸露的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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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林地承包人補償,包括林木補償費、人員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地面附著物賠償款當然應該由林地承包人來領。

另外,建設需要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還需要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專項用於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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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還林土地被修路徵收,地面附著物賠償款應該由退耕還林實施方,即退耕還林林木所有人領取相應青苗補貼,這既符合我國農村傳統“誰栽誰有”的習俗,也符合國家頒佈的《退耕還林條例》。

我國佔用林地相關補償辦法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土地公有制,農村的土地一般都屬於集體所有。在遇到土地(包含林地)徵佔用情況時,一般補償金包括兩個部分,即地表附著物青苗補償和土地徵佔用補償。通常土地徵佔用補償款補償給土地所有權利人村組集體,支付失地損失;而地表附著物青苗補償由土地耕種或林木種植者領取,補償徵佔用帶來的經濟損失。

林地地面附著物補償給退耕還林實施方,符合我國農村傳統習俗

在農村,無主的荒山荒地自古就有“誰栽誰有”的傳統習俗,直至現在,也還一直沿襲使用。意思是無主的荒地、荒山,只要不違背任何一方意願,沒有受到制止的前提下,誰開墾利用,耕作種植,收穫的作物或樹木就歸誰所有,以此激勵勤勞的農民多開墾多植樹。根據現行法律來看,這些未利用土地屬於集體,一般開墾種植需向集體備案,“誰栽誰有”也是符合社會價值觀的。

農戶自己承包的林地更是無需多解釋,儘管林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但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都是屬於承包人所有的,徵佔用地表附著物的林木自然歸承包種植戶,相應的徵佔用損失補償肯定是承包種植戶。

地面附著物補償給退耕還林實施方,也與《退耕還林條例》規定相吻合

我國退耕還林工程始於2002年,同年我國還頒佈了《退耕還林條例》,對退耕還林農戶的權益做了明確規定。

其中《退耕還林條例》第一條就明確要“維護退耕還林者合法權益”;第五條明確“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國家保護退耕還林戶林木合法權益,退耕還林戶自行退耕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合作造林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置;第四十八條還規定,實施退耕還林以後,土地承包合同延期至70年,承包經營權可以合法繼承、轉讓。

很顯然,退耕還林地面附著物的樹木屬於實施方,是具有明確的法律基礎的。

綜上所述,退耕還林土地被修路徵收,地面附屬物即林木的青苗補償,應該是水退耕還林,誰栽種就歸誰所有。當然如果是二次承包,應該根據承包合同約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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