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免責協議”的效力問題

所謂免責協議,就是通過協議的方式,免除一方當事人的部分或全部責任。

這種協議或協議條款,多數情況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充其量是提到提醒對方的作用。

一、先看看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格式合同條款定義及使用人義務】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四十條 【格式合同條款的無效】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上述法律規定,從不同的角度,規範了合同免責條款的效力問題。

以人身傷害糾紛為例,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造成了人身傷害,即便是事先訂立了免責協議,即便是雙方都簽字蓋章了,它也不能對抗法律規定。也就是說,按法律規定該誰承擔的責任,還是誰承擔,不會因為一紙免責協議免去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下面舉幾個免責無效的例子。

第一種是酒局的“免責協議”。


談談“免責協議”的效力問題

飲酒免責


眾所周知,日常生活中有時遇到參加酒局的成員在飲酒時或飲酒後發生意外事故,導致一些糾紛,因此,現在一些朋友在組織酒局,例如同學會、同鄉會等活動時,常常打印一份“免責協議”,大意是,如果參加酒局的人發生意外,其責任由本人自願承擔,與他人無關。一般來說,飲酒者都是成年人,因為飲酒過量死亡,多數情況應當是自己承擔主要責任。但是有些情況,同飲者或組織者有過錯的,法院會判同飲者或組織者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常見的過錯,有以下幾種:

強行勸酒的。例如明知某人不勝酒力,卻強行勸酒--美其名曰不乾杯就不是朋友。

明知或應知當事人可能有危險,放任不管的。例如大家知道某位客人喝醉了,但是看著他搖搖晃晃離開大家沒當回事,結果跌倒河裡溺水身亡了。

明知無證酒後不能駕駛機動車,卻放任駕駛機動車離開的。

第二種是醫院手術前的所謂“生死協議”。

現在多數醫院在給病人做手術之前,都會和病人或近親屬談話,籤一份“手術知情同意書”,裡面大致內容是,做這個手術有一二三四五方面的危險,同意就簽字。有不少當事人(醫院、醫生或病員及其親屬)認為,手術前簽了“生死合同”,無論什麼結果醫院和醫生都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實際上,從法律上講,這個告知書充其量就是告知了對方,做這種手術有一定的風險(例如大出血、麻醉意外、術後感染、猝死、功能改變等等),並不等於說,出了任何後果醫院和醫生都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醫生違反診療常規,如果有證據證明藥品或器械有安全或質量方面的問題,甚至醫生沒什麼過錯,只是病歷有問題(塗改、偽造),並且這些問題和損害後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那麼醫院或醫生少不了要承擔責任。


談談“免責協議”的效力問題

手術知情同意書


例如,以下幾種情況,儘管簽了“手術知情同意書”,但是醫院還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a、使用的手術材料不符合事先約定,如約定進口的使用國產的。

b、違反醫療常規。例如事先沒有做過敏試驗,造成麻醉過敏。

c、藥物或器械質量問題。例如做心臟支架,結果把導絲折斷無法取出。

d、其他問題。例如違反無菌操作常規導致術後腹腔感染。

第三種是銀行的“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


談談“免責協議”的效力問題

銀行的免責牌


以前銀行的櫃檯多數都擺著一副“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告示牌,現在這種牌子少了,但是銀行的做法卻沒多少改變-如果儲戶發現有問題回來反映解決,就用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來忽悠儲戶。

從法律上分析,實際上這種牌子講的是依據廢話。離櫃後是否負責,取決於是否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櫃員或儲戶)付出或收取的款項有錯誤。如果有錯誤,該承擔的責任照樣要承擔。

例如,某儲戶到銀行取款,時候發現裡面有一張假幣。開始銀行也是拒不承認,後來儲戶較真,調出儲戶取款的冠字號記錄,結果裡面有和假幣一樣的冠字號。後來銀行理虧,給儲戶換了一張真幣。

4、其他免除責任的協議。

例如雙方簽訂“將對方打死打傷無需負責”、老闆書面承諾“將客戶打死打傷不用原告負責”一類的協議,因為和現行法律衝突自然無效,簽了也沒什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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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


例如,某公司派員工去追討一筆貨款,臨走的時候經理交代,必要的時候可以教訓對方,出了問題公司負責。結果兩名員工在追討貨款的時候,將對方的肋骨打斷數根,經鑑定構成輕傷。後來兩名員工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各兩年,附帶賠償受害人十二萬元,經理亦被判刑一年半,賠償受害人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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