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管理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管理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管理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是指接受委託,對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諮詢服務的企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可以為政府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提供相關專業技術服務,這種以造價諮詢業務為核心的服務有時是單項或分階段的,有時覆蓋工程建設全過程。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依法進行的工程造價諮詢活動。

(一)資質等級標準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兩類。

1.甲級企業資質標準

(1)已取得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滿3年;

(2)企業出資人中註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於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認繳出資額不低於企業註冊資本總額的60%;

(3)技術負責人是註冊造價工程師,並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5年以上;

(4)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6人,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10人,其他人員均需要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5)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6)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係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7)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

(8)企業近3年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9)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築面積不少於10m2;

(10)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11)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12)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違規行為。

2.乙級企業資質標準

(1)企業出資人中註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於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認繳出資額不低於註冊資本總額的60%;

(2)技術負責人是註冊造價工程師,並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0年以上;

(3)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8人,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6人,其他人員均需要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4)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5)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係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6)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

(7)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築面積不少於10m2;

(8)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9)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10)暫定期內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11)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無違規行為。

(二)資質證書

准予資質許可的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有效期為3年。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准予延續的,資質有效期延續3年。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註冊資本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確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合併的,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可以承繼合併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後的一方承繼原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但應當符合原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等級條件。

(三)資質的撤銷和註銷

1.撤銷資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可的;

(1)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4)對不具備行政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同時,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

此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後,如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撒回其資質。

2.註銷資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註銷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

(1)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2)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被撤銷、撤回的;

(3)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依法終止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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