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物業到底是幹什麼的?答案在此!

物業管理到底幹了些什麼?

今天,給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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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到底服務了什麼?


1、公共環境衛生的清潔保潔。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的保潔區域包括除住戶進戶門以外的所有公共部位,如樓梯道、人行道、小區大道、小區廣場等,小到你室外的電梯平臺,大到小區大道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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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設施設備的管護、養護。物業管理的設施設備主要包含供電線路、各類配電設備、給排水管網、二次生活用水加壓設備、電梯、消防設備等,小到小區內無處不在的一盞路燈大到幾十萬配電,這些設備加起來數量上千個,隨著接管面積的擴大,還在不斷增加,這些都是物業公司管護的公共設施設備,它的正常運轉,住戶才能生活的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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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區公共秩序管理。根據小區建設規劃佈局,物業公司接管後對整個小區履行管理職能,包括住戶都應該遵守的停車秩序管理、亂停亂放、亂搭亂建、垃圾處理、門房出入、院內院外綠化、照明、安防系統、消防系統、廣告等等的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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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突發應急搶修的處置和管理。包括內外網供電系統故障和小區內突發停電,應急供電系統啟用管理及用電線路故障及時搶修,也包括供水管道的應急搶修。這些故障不管是發生在白天深夜,嚴寒酷暑,物業都是責無旁貸第一時間投入搶修中去,宗旨是第一時間恢復保障住戶的正常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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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從行政意義上說,物業正在扮演一個不可替代的新的“小政府”的角色,協助各個社區和基層政府實行網格化社會管理,開展“雙創”活動,在所管物業範圍內開展社會調查、各類普查、政務宣傳、計劃生育、治安聯防等方面的工作。協助公安部門偵破案件,化解糾紛,開展群防群治工作等等社會事務,都離不開物業公司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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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裝飾裝修管理。對住戶裝飾裝修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涉及的各個方面進行全面管理,包括對嚴禁改動的牆體、外觀、承重結構等,對裝修隊伍管理、環境汙染管理以及對裝修垃圾實行堆放、清運、保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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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物業管理範圍內的生態環境管理。以提供良好的人居環境,重點是小區綠化、亮化、硬化基礎建設管理服務,物業投入大量資金購買了綠化灑水車,並定期開展對小區路面保潔、對花草樹木養護修剪、殺蟲施肥、補種栽植等工作,同時添置了部分設施用於路燈、大道照明設施及局部亮化的管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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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立物業檔案,方便服務於住戶。物業檔案包括物業設計施工圖、物業產權檔案、住戶檔案、電子信息檔案等。對所收集的檔案進行全面、規範、科學、準確的管理,特別是地上地下各類管網、線路、管道,各類隱蔽項目,主要構件及其設備,這些關鍵檔案的管理至關重要,好像一個人“血管”系統分佈,將會長期為我們全體住戶提供一個全面安全舒適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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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為物業人澄清的十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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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不是“主僕”關係


不少人對物業管理存在認識上的誤區:有的認為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之間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係;有的則認為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是“主人”與“僕人”之間的關係。這些誤解導致物業管理工作難於開展。


其實,在物業管理工作中,物業服務企業受託對物業實施管理;給業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務,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一簽訂,雙方就是平等的合同約定關係,沒有主次之分。


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不是“冤家”


當前一些現象,使人產生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是一對“冤家”的錯覺。


其實,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應是良友,在日常工作中出現矛盾,應本著互諒互助,雙方受益的原則進行解決。業主委員會不要輕易炒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也應更好地改進服務。


三、物業服務企業不能“包打天下”


物業服務企業為最大程度地方便廣大業主和使用人的生活,把牽涉到居家生活的多項工作統一管理。如此做法使業主和使用人產生錯覺,以為交納了物業管理服務費,不論家庭、鄰里、周邊的關係等,都是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責,要物業服務企業“包打天下”。實際上,物業服務企業終歸是企業,職責是以合同的形式約定的。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務必明確這一點。


四、對物業管理的諮詢不是對物業管理的投訴


有關部門把消費者對物業管理的諮詢也當作“投訴”,導致物業管理誤被列為當前消費投訴的熱點之一。


從物業管理協會接受有關諮詢投訴的情況來看,僅一年,接受信(電)訪逾千起,其中配套不齊全、規劃不到位、質量問題等所佔比例較大,實屬對物業服務企業不作為的有效投訴寥寥無幾。不少信訪、來訪者由於對物業管理工作的不瞭解,怒氣衝衝地“投訴”,經工作人員解釋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信訪者是憤怒而來,高興而歸。


接受和記錄投訴的人員,應增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瞭解,才能區分是諮詢還是投訴,投訴的內容是物業服務企業的不作為還是其它原因。這樣,才能引導行業的發展。


五、享受物業管理服務不是“免費的午餐”


不少人習慣於過去住房的福利型政策,對物業管理“誰受益,誰付款”原則不理解,甚至持牴觸態度,拒交管理服務費。


世界上沒有免費的午餐!業主在享受物業管理提供服務的同時,賦有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維護物業完好的義務。個別業主、使用人不交物業費,侵害了其他業主、使用人的利益,影響物業管理的服務質量。


六、物業管理服務費不是越低越好


在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中,招標單位往往是越便宜越好,招標的宗旨是“價低者贏”,而一些物業公司為了增大樓盤的面積,盲目地迎合這種心理,更加深了這種誤導。


物業公司作為企業,給物業實施專業化管理,為業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務,需要成本的投入,而且物業管理與其他商品不一樣,它是“量入為出”。很多物業管理服務費低廉的物業區域,因費用入不敷出而使物業管理工作不能盡如人意。相反的,優質優價物業區域的舒適環境,總是讓人覺得物有所值。


七、物業管理治安防範服務不是“保鏢”服務


在物業管理實踐中,人們誤以為:交了物業管理的治安防範費,物業公司就要提供保鏢服務,在小區內發生的治安總是一概要由物業公司負責。其實,物業公司給住戶、使用人提供的是安全防範服務,向住戶、使用人收取的只是相應的安全防範服務費,而不是保鏢服務費。


因此,若在小區內發生財物被盜等治安案件時,應當分清物業公司的責任:如果物業公司已經按照服務承諾,落實相應的防範措施,責任不在物業公司;如果物業公司沒有按照服務承諾落實相應的防範措施的話,那麼,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無論是哪種情況,物業公司都有協助公安部門加強防範的義務。因此,住戶、使用人並不能認為交了安全防範服務的費用,就可以高枕無憂而放鬆安全的警惕性。相反,應以積極的態度做好個人和家庭的安全措施,防患於未然。


八、物業服務企業不是水電供應商


由於歷史的原因,物業服務企業一直為水電等公用事業部門充當“二傳手”,無償向業主、使用人代收水、電費用,甚至承擔因業主、使用人拒交水電費而帶來的經濟風險,導致物業服務企業“賠了夫人又折兵”。


水電等公用事業部門,往往拿著委託收繳費用的合同要求物業服務企業簽署。毫不誇張地說,合同簽署之時,就是該物業服務企業經濟開始損失之日。因為,這些“合同”,只有物業服務企業代水電部門收費的職責和義務,卻找不到物業服務企業從中應有的權利與權益。


九、物業服務企業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


一些部門往往把物業服務企業看成是待宰的“羔羊”,人為導致物業服務企業負擔重重。如某新小區建築面積23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管理服務費0.4元,就算百分百入住,每月可收服務費9200元,保安5人,保潔2人,經理1人,水電1人,均每月費用1350元,這樣,物業公司每月都在虧本經營。還有的街道要物業公司籌劃人口普查費用,如此等等,物業管理服務費難以達到“以區養區”的目的。


十、物業管理區域不是物業管理公司的“自留地”


物業服務企業中,有個別物業企業因缺乏有效學習而沉醉在理所當然的“管理者”角色裡,誤以為物業管理區域是自己的“自留地”,沒有從廣大業主、使用人的利益出發,自己想怎麼幹就怎麼幹,成為物業行業規範化發展的“害群之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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