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驛站】疫情防控典型案例:造謠自己患新冠肺炎並傳播病毒,獲刑8個月!

當前,全國上下正眾志成城全力投入抗擊疫情行動中,依法防控,至關重要。在此,由法律專家為您解讀與案件有關的法律問題。希望大家在採取疫情防控措施時,仍然繃緊法律風險防控這根弦。

案例1造謠自己患新冠肺炎並傳播病毒獲刑8個月

1月24日,北京市通州的劉某某編造了自己“感染新冠病毒,到公共場所通過咳嗽向他人傳播病毒”的假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傳播,直接覆蓋人員共計2700餘人。公安機關掌握該信息後,採取了緊急應對措施。

【普法驛站】疫情防控典型案例:造謠自己患新冠肺炎並傳播病毒,獲刑8個月!

2月28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案例2名為募捐,實則借“疫”詐騙獲刑10個月

1月27日中午,孫某某、蔣某兩人印製了虛假宣傳材料3000份,在北京市西城區多地張貼、散發,假借“市希望工程辦公室”“市志願者協會”之名,以“為抗擊新冠肺炎募捐”為由,欲欺騙他人轉款募捐。當日16時許,孫某某、蔣某到案,截至案發,尚無錢款轉入二人賬戶。


【普法驛站】疫情防控典型案例:造謠自己患新冠肺炎並傳播病毒,獲刑8個月!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某、蔣某假借抗疫之名,實施詐騙行為,主觀惡性深,社會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因被及時查獲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從輕處罰。據此,於2月28日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某某、蔣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本文轉自:北京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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