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入刑

首例高空抛物

案件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已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实施以来,鄂尔多斯市共受理了两起高空抛物类案件,其中一起民事案件以调解结案,本案为鄂尔多斯市高空抛物入刑第一案。

案情摘要


案发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一居民住宅小区。

2018年4月22日11时许,

被告人王某因其女儿的房屋装修铺地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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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进入室内帮忙打扫地面卫生,

打扫过程中,

其发现通过客厅阳台外侧的空调平台,

可以看到隔壁室内地砖,

于是想通过空调平台看隔壁装修。


鄂尔多斯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入刑


当其进入空调平台口时,

发现有一块红砖阻挡视线,

就准备将红砖扔至对面,

却因失误导致红砖从其所处的十楼掉落,

将正在单元楼门前站着的受害人白某砸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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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达拉特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头部损伤后形成颅骨多发骨折、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出血并伴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接其女电话返回案发现场后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予认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前后几次矛盾的供述和辩解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且本案是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结论不具有唯一性等辩护意见,故被告人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受害人白某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鄂尔多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受害人白某伤后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裁判结果


经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3,568.56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起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辩称及被告人提出的其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因与在案被告人供述、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实施人身损害侵权行为,致他人遭受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可证实,其供述情况均被如实记录,其有罪证据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之一使用,结合在案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单元内其他业主及其他证人证言、物业公司提供的装修进度统计表、排查表、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与上诉人王某供述能够形成证据链,客观反映王某过失致人重伤的事实。故对上诉人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的犯罪行为,致他人遭受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发生就在一瞬间,但却抛弃了文明与良知,抛出了犯罪与邪恶,害人害己,教训惨痛。从个人角度分析,高空抛物是一种缺少个人修养的极不文明的行为,与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力世界瞩目应有的物质文明格格不入。我们呼吁广大市民要不断提高文明素养,树立高空抛物危险的理念,做到自律,自警,自制,防止自己的人生随着抛物坠入地狱。从社会层面分析,高层建筑住宅区是该类案件的频发区,涉及房管、物业、社区、治安等多个部门管理,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健全和完善治理体系,强化宣传和监督,预防和减少该类案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要民刑兼重,预防和惩治并用,发现治理漏洞,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构成犯罪严惩不贷,以维护居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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