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共有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加名”需要經過哪些流程?

對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如果房產證只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的,另一方能否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需要經過哪些流程?

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專業房產律師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和典型案例進行解讀和分析。


婚內共有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加名”需要經過哪些流程?


實務經驗總結: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變更房產登記、在房產證上“加名”,夫妻雙方協議一致後可以直接攜帶相關材料到房產所在地的產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

但是,如果出現協商不成、“產權人”不同意“加名”的情況,另一方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律師建議當事人採取如下步驟來最終實現爭議房產共有產權變更的目的:第一步,到爭議房產所在的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異議登記;第二步:向爭議房產所在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爭議房產為夫妻共同共有,並要求對方協助辦理共有產權登記手續;第三步:依據法院生效共有權確認判決書,對方拒不配合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婚內共有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加名”需要經過哪些流程?


典型案例: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1399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原、被告系夫妻關係,雙方於1989年登記結婚。婚後,被告單位分配給被告房屋一處,後遇拆遷,雙方共同支付了相應費用後,2000年訴爭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2018年,原告起訴被告要求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後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判決結果:一、確認位於北京市東城區定安裡×號樓×門××室房屋為原告郭秀春、被告李玉生共同共有;二、被告李玉生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協助原告郭秀春辦理北京市東城區定安裡×號樓×門××室房屋共同共有產權登記手續。

裁判主旨:法院認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除雙方約定或法律特別規定以外,歸夫妻共同所有。對於原告要求確認訴爭房屋為原、被告之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共有的訴訟請求,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對此不持異議。對於原告要求被告協助原告辦理共有產權登記的訴訟請求,被告答辯稱其從未否認原告的共有權利,更不存在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且原告應首先承認其承租的公房有被告的權利才同意協助加名。本院認為,被告上述答辯意見,均不構成對原告之訴請有效的反駁,鑑於訴爭房屋現登記於被告一人名下,而訴爭房屋實際為原、被告之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於訴爭房屋由原、被告雙方共同共有亦沒有爭議,故原告要求被告協助原告辦理共有產權登記的訴訟請求,亦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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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法律規定及夫妻約定的以外,歸夫妻共同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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