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購買的房屋,為一方的婚前財產。變更房屋登記,在房產證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可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如果雙方未對房屋份額作出特別約定,則一般認定房產為共同共有,雙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權。 (@京法網事) 分享到: 閱讀更多 濟南中院 的文章 關鍵字: 一方 房款 婚姻